学术界对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机制这一重要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学者哈罗德· 红居· 科尔 (Harold Hongju Kol)区分了四种规范和遵约行为之间的关系——巧合 (coincidental)、顺应 (conformity)、依从 (compliance)和服从 (obedience)。以一个美国人在英国遵守交通规则为例,在交通规则和遵约行为之间存在四种可能的关系:第一种可能是对交通规则的遵守只是一种巧合,两者之间没有因果联系;第二种可能是人们随意地或仅仅在方便的时候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出于一种法律的或道德的义务这样做;第三种可能是行为体遵守交通规则仅仅是为了获取特殊的回报 (如保险金)或为了规避特别的惩罚 (如交通罚单);第四种可能是服从,它是指行为体由于将规范内化并将它包括进自己的内部价值体系所采取的规则引导的行为。[16]建构主义大师温特则提出国家遵循文化规范的三个理由——被迫遵守、利益驱使、承认规范的合法性。他认为这三种理由应该被看作反映规范内化的三种等级(degrees),因此也应该被看作开辟了促使国家遵约的三种不同途径—— “武力”、“代价”和“合法性”。[17]
根据以上学者的研究,笔者将国家遵约分成两种:一种是强制遵约,这完全是国家在外部压力或胁迫 (coercion)下迫不得已的选择,而不是国家的自愿行为。因此,要促成遵约,就必须保持对国家施压和加大对违约的惩罚力度。另一种是自主遵约,这是国家自愿作出的遵约选择,而非外部因素的作用所致。但在自主遵约里,可能又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国家为了获得遵约的好处即出于自利目的遵守条约,在这里尽管国家是自愿遵约,但这种遵守是工具性的,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好处;第二是国家承认规范的合法性,真正认同和内化了条约的规范所导致的自主遵约行为。出于自利目的的自主遵约行为会随着遵约的收益变化而变化,因此要促成遵约,就必须保持和扩大遵约的收益;而出于规范内化的自主遵约则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会随着外部压力的存在与否以及遵约的收益变动而改变。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这两种不同的遵约方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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