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越来越多的遵约理论强调国际制度和国内行为体之间的结构联系。沃尔特·马特里 和安妮-玛丽·斯劳特认为解释欧洲法院 和其他超级法院之间不同的遵约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欧洲法院与国内法律传统规则联系起来的能力。更进一步的研究是假设在国内机制或制度类型与遵约的倾向之间有一种更普遍的关系。斯劳特、罗伯特·基欧汉 等人认为自由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于非自由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自由国家与非自由国家之间的关系。
越来越多的遵约理论强调国际制度和国内行为体之间的结构联系。这一联系至少反映在以下三种方式中:第一,一些制度被设计成通过接近那些很希望提高强制执行的国内行为体来加强遵约;第二,协议或机制的运行本身可能改变国内行为体的偏好或权利,从而提升或阻止遵约;第三,一些理论超出了个别的国内行为体,将建立一些致力于将参与国的政治和法律体系联系起来的机制框架。[11]总之,一系列国内因素(如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影响国家对国际机制的遵约水平。沃尔特·马特里 (Walter Mattli)和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认为解释欧洲法院 (ECJ)和其他超级法院之间不同的遵约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欧洲法院与国内法律传统规则联系起来的能力。更进一步的研究是假设在国内机制或制度类型与遵约的倾向之间有一种更普遍的关系。斯劳特、罗伯特·基欧汉 (Robert Keohane)等人认为自由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于非自由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自由国家与非自由国家之间的关系。还有学者提出,至少在环境合作领域,自由国家比非自由国家更可能去创造和加入那些经常加强遵约的结构来管理操控和执行审议,即更可能遵约。[12]杰弗利·T.切可(Jeffery T.Checkel)在他对遵守欧洲社会和法律规范的研究中发现,国内政治尤其是制度的和历史的背景会影响国家对国际机制的遵守,即“国内制度的结构似乎是解释遵约发生的机制变化的主要原因”[1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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