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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遵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里,我们采用国际协定这一说法,主要是因为在关于遵约的学术研究中,学者们并没有具体区分国家对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规范、国际机制等的遵守有什么不同。因此,我们在这里用国际协定来统指国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规范。遵约与执行和有效性这两大概念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执行显然是走向遵约非常关键的一步,但是遵约可以在没有执行的情况下发生,也就是说遵约可以在没有政府的执行下发生。

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遵约研究成果

关于遵约 (compliance)的定义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说法,如国际法学家艾布拉姆·蔡斯 (Abram Chayes)认为遵约是指行为体的行为遵从一项条约的明确的规则。[3]而哈罗德· 红居· 科尔 (Harold Hongju Kol)则从行为体的动机出发来定义遵约,将遵约定义为行为体出于一种工具性的理由 (如避免惩罚)的遵守。[4]本书所讲的遵约主要是指国家对国际协定 (international agreement)的遵守或遵从。在这里,我们采用国际协定这一说法,主要是因为在关于遵约的学术研究中,学者们并没有具体区分国家对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规范、国际机制等的遵守有什么不同。从他们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遵约就是指对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机制、国际规范等的遵守或遵从。因此,我们在这里用国际协定来统指国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规范。遵约就是指国家的行为与这些国际协定之间的一种遵从或认同的状态。

为了准确地理解遵约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将遵约与当代国际机制理论中两大重要的概念区分开来,它们是执行 (implementation)和有效性 (effectiveness)。遵约与执行和有效性这两大概念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执行是指将国际承诺付诸实践的过程,包括制定法律、创立国内或国际的规则和实施规则。执行显然是走向遵约非常关键的一步,但是遵约可以在没有执行的情况下发生,也就是说遵约可以在没有政府的执行下发生。如有的国际承诺本身就是国家当前正在遵行的行为准则,从而就没有必要再去制定法律等执行措施了,在这里遵约是自动发生的。另外,遵约也可能由于完全外部的原因发生,如苏联经济崩溃使得许多企业倒闭,因此造成了许多环境协议得到很好的遵守,但这只是一种巧合;另一方面,执行可能是周密安排的,但却由于受到一些外在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导致遵约。因此,执行在概念上既非遵约的必要条件,也不是遵约的充分条件,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重要。(www.xing528.com)

有效性是用以衡量社会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或影响国家行为的一种尺度。[5]遵约和有效性之间的联系同样既非必要,也非充分。规则或机制即使是在遵约率非常低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效的,只要它们影响了行为体行为方式的改变。如果那些有着不遵约行为的机制仍然引导了行为变化的话,它们就是有效的。而且对机制的遵约率高并不必然就表明机制的有效性有多强,高的遵约率可能表明较低的、容易实现的和无效的标准。许多国际协定为了能最大范围地达成共识而不得不反映出一种“最小公分母似的机制”,这样的机制尽管使得遵约容易实现但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很难说这样的机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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