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新一轮经济改革浪潮中,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发挥作用,怎样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值得经济法学界深思的课题。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说明我国的政府管制卓有成效,能幸免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正是得益于政府管制的红利。相反,新自由主义引发的金融危机使欧美等发达国家深陷危机泥潭,经济举步维艰,但有学者受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主张“市场能做的就交给市场”,对自由市场顶礼膜拜,对政府干预、国有经济都深恶痛绝。把中国的所有经济问题都归结于“政府干预”的结果,简单地认为只要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开放市场就能化解市场经济问题。现行制度固然存在很多不足,但在改革过程中应该扬弃而不是全盘否定。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改革方向标以来,不论理论研究,立法实践还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新自由主义的思潮一直在左右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在学界,围绕着“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的争论从没有停止过,“市场万能论”甚嚣尘上,甚至误导了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我国目前市场真正的问题在于市场基础薄弱,市场生态环境较差,条件不成熟,信息不充分,诚信缺失等市场基础缺失问题,而这些市场条件不能依靠市场内生而成,需要国家法律建制进行培育。市场逐利的本性注定其不能满足民生基本需求,也解决不了市场外部性以及经济发展总体失衡等问题。只有正确厘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从根本上认清新自由主义的本质,才能避免其对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危害。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改革浪潮中,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发挥作用,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值得经济法学界深究的课题。
(二)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1.把经济改革简化为简政放权的市场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顶层设计是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标,但资源的配置是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如何对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经济法作为调整政府管理经济以及政府与市场经济关系之法,经济法律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制度设计中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界定了政府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五类,即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涉及这五大领域的经济活动,就必须受到政府的审核和监管。基于对我国经济问题之政府过度干预的根本性错误认识,目前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让市场起决定作用就是“由市场作决定”的市场优先原则,强调政府干预的谦抑原则,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但却往往忽略了市场与政府作用的界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没有把价格政策放在宏观调控体系的内涵之中,只是界定了宏观调控体系,提出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42]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还需深化,政府定价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为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并提出“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有管有放”原则“进一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价格是重要的市场竞争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场决定”,“放管结合”的原则,“在政府定价领域,必须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并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不仅强调要规范政府定价,也强调对“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加强执法,维护公平竞争”。价格竞争作为重要的市场竞争机制,2017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价格竞争的相关规定,甚至废除了旧法关于低价倾销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规范的缺失,主要是受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影响,认为价格竞争应完全由“市场决定”,但却忽略了市场不正当价格竞争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不正当价格竞争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利益,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新修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价格竞争规制的缺失值得商榷。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在微观上主要加强价格竞争的监管,并正确处理好微观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原则上要减少管制价格的范围,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价格,但应完善价格竞争的立法,加强政府对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www.xing528.com)
改革不仅应依法进行,而且必须循序渐进,姑且不论是否经过合理论证,任何制度的改革都需要一定的缓冲期,正如原本紧绷的弹簧突然释放会产生反弹作用力,如果处理不当,这股反作用力会对社会和经济造成破坏。特别是当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善就放松监管或放开市场,后果是难以预料的。我国目前的市场建设最迫切的不是市场放权的多少,而是市场的基础条件的建设,特别是诚信体系、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的完善。资源的配置首先是法律资源的配置,即经济法律制度的设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法在防止市场主体滥用权利的同时,也应避免政府滥用权力破坏市场机制,任何一种极端都百害而无益。
(三)正确处理经济改革中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2013年10月25日,在《公司法》尚未进行修改之际,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推出“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登记条件、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场所登记由地方政府规定”等多项措施,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但相关的改革值得商榷:首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作为确保企业法人债务履行能力的防火墙,尽管其在实践中存在不足,但作为一项防范风险的法律制度,能起到较好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对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有积极的意义。如果只是依赖事后补救和监管,不仅会增加本来就很紧缺的司法和监管成本,甚至对现有秩序造成冲突。其次,相关的改革措施与原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相矛盾,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值得商榷。改革是必需的,但必须坚守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底线,明确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市场看不见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对资源的配置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伴着欧美国家经济沉浮交替作用。历史经验证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任何一种极端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全能型”政府的计划经济禁锢了经济的发展,但新自由主义过于“自由放任”的无政府状态常导致经济崩溃。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因素包括两个层面的内涵。首先,在竞争性领域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消除在竞争性领域市场准入的壁垒,让市场主体平等地准入,让市场充分竞争,由市场自主定价,比如我国电商的自治。其次,建立市场、社会和政府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在非竞争领域的公有经济中引入市场机制。根据《宪法》第7条、十五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规定,国有经济对非竞争性资源的配置起主导作用。公有经济主导并不意味着公有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不要市场,相反,公有经济要确保有所为有所不为,为增强公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公有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要确保有一定的利润为社会福利和公共善治提供物质基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关键在于在公有经济中引入民营资本的混合经济模式下,让公有经济发挥控制力和影响力。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就是影响和干预市场配置资源。在经济的转型期,政府部门监管重心和监管体系发生转变,政府干预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多方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但政府的经济监管职责不变,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行政体制改革应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的完善,而且应该是循序渐进的建构,而不是一蹴而就的运动。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责任机制,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能力和提高服务意识,构建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建立多层级多渠道的立体综合监管体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政府的监管职责,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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