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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后现代法学中的崛起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现代法学的兴起只是一种思潮,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取代现代法学的主导地位。针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现代法学必须作出回应。虽然有后现代法学者把法律经济学列入后现代法学的范畴,但绝大多数后现代法学的著作中并没有涉及经济与法律关系的内容。后现代法学对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的忽视或排斥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经济法地位不明确。

经济法在后现代法学中的崛起

后现代法学的兴起只是一种思潮,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取代现代法学的主导地位。针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现代法学必须作出回应。经济法学是现代法的一部分,是在对传统二元法律体系的解构以及“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在场形而上学”的否定,对民法权利主义和行政法权力扩张的批判中继承和发展起来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对现代法理性思维中的抽象和推理并不排斥,承认系统论,不否定宏大叙事,但也不刻意追求。尊重个体的独特性,包容多样性,并去粗取精、发扬光大现代法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法学时刻受到政治、社会、宗教、经济、道德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律制度更不可能是封闭的体系。因此经济法主张法律制度的多元化,认为社会性、公共性、效益和安全也属于法的价值,应强调政府及社会组织在现代法治中的作用以应对后现代存在的问题。西方传统的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秩序应被打破,应建立以政府治理为核心的新的法律机制。经济法作为这种新法律机制的急先锋,势必会受到旧势力的阻挠。因此,主流法学界对经济法的百般诘难、打压甚至摧残也就尽在不言中了。

虽然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伴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由来已久,但现代经济法的理念始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55年在《自然法典》之“经济法”或“分配法篇”第1条的相关规定,第一次提出了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立法。[14]作为现代经济法标志性立法的美国联邦国会通过的《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简称《谢尔曼法》)。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相比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较晚,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法律机制也一直在不断地构建和完善中。以边缘权利保护为己任的后现代法学,也许还没有来得及审视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新贵,就对其加以怀疑和排斥并视为异己。虽然有后现代法学者把法律经济学列入后现代法学的范畴,但绝大多数后现代法学的著作中并没有涉及经济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长着现代法学的心脏,披着后现代法学的外衣,拿着后现代法学的剑,努力在现代法学和后现代法学中开辟属于自己的新领域。后现代法学对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的忽视或排斥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经济法地位不明确。目前,关于经济法的界定在经济法学界内外均未形成共识,其存在总是被忽略也是理所当然的。其次,后现代法学对自己边缘的、在野的、卑微的身份定位,也使得其从来不敢正视现行法制度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只是满足于对现代法表象一些虚构的假象的歇斯底里的怒吼,却没有能力去构建属于自己的新法律机制。经济法正是运用后现代法学的理念对传统现代法学发起挑战,并成功逆袭,在法律领域开创了一片新天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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