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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传统法律体系的解构与社会关系的融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现代主义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是由所谓的“现代性”引起的。[9]现代性的缺陷,引起了正在对传统法律进行现代性改造的法学界的焦虑,这种焦虑主要表现为对后现代主义的惘然失措或者对抗。[11]后现代法学希望通过批驳和反思现代性及现代法学给自然界、人类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并对其解构和超越来实现一切权利的自由产生与发展。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律制度进行强行摧毁后,并没有构建新的法律秩序。

经济法对传统法律体系的解构与社会关系的融合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掠夺、战争、种族和宗教仇恨的残杀就未停止过。现代法对后工业时代涉及人类文明与发展进步的问题,如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虚拟化、知识化、生态环境的破坏、自然资源过度开发、艾滋病等疾病的蔓延,贫富差距过大,极度贫穷等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无能为力,而现代法学核心的自由权利过于泛滥侵蚀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着社会公共秩序后现代主义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是由所谓的“现代性”引起的。早在20世纪60年代,古阿蒂尼(Romano Guardini)就认为现代已结束,斯佩斯(Karl Jaspers)阐明了告别现代的标志,即迷失性、困窘、背弃性和忧惧。[9]现代性的缺陷,引起了正在对传统法律进行现代性改造的法学界的焦虑,这种焦虑主要表现为对后现代主义的惘然失措或者对抗。[10]劳森(H.Lowson)认为后现代困境就是对真理、价值以及各种尊崇的信念的危机,这种危机源于自身反省性根源。[11]后现代法学希望通过批驳和反思现代性及现代法学给自然界、人类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并对其解构和超越来实现一切权利的自由产生与发展。[12]后现代法揣着对自然法回归的执念,对现代法进行了无情的打击和摧毁。

后现代法学认为,法律乃是不同利益集团间利益的妥协和人为因素作用的结果,并非客观的逻辑系统,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理性,但主要法律原则诸如正义、权利、自由等都具有相对性,并不代表绝对的真理。后现代法学主张从穷人妇女、黑人和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多视角非主流意识角度看问题。[13]通过具体的边缘人的边缘权利,洞察到理性法律中存在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并极力揭开理性主体虚伪的面纱。但后现代法学没有深入去探究理性法形式平等下实质不平等的根本原因和制度缺陷。特别是绝大多数后现代法学者拒绝对经济与法律关系进行探讨和思考,导致其视野过于狭隘而难融入主流。只满足于对一些具体的、表象的、肤浅的问题进行宣泄和攻击,而不能直击现代法学的核心问题。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律制度进行强行摧毁后,并没有构建新的法律秩序。后现代法学就像一群暴徒,消灭了上帝后,却依旧按上帝原来的样子生活。因此,后现代法学难免被主流法学界扣上“虚无主义”“激进分子”和“精神狂妄徒”的帽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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