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察“后现代”的字面语义,其前缀词“后”表示同此“前”的一种决裂。“后现代”是对非现代的一种描述,其话语包含了某事物已经终结,而新的正在来临之意。广义上后现代法学主要包括激进的女权主义法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运动、新实用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和法律解释学等研究范畴。[3]除少数后现代主义学者从法律经济学及新实用主义法学的角度来审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学者以后现代主义的视角来解读经济法。
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在电影、音乐、绘画、建筑和文学等艺术生活方面的泛文化思潮运动,是对西方文明工业社会的多元文化融合,以及经济全球化等特征的描述,是一种批判和质疑现代性的哲学思想。其理论表现为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非理性主义、解构主义等特征。后现代主义哲学以反现代为标签,其实质是与信息社会相适应,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理论基础、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思维模式。[1]后现代主义的思维方式强调反正统性、破碎性、否定性、不确定性、非中心化、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为特征。考察“后现代”的字面语义,其前缀词“后”表示同此“前”的一种决裂。“后现代”是对非现代的一种描述,其话语包含了某事物已经终结,而新的正在来临之意。[2]后现代法学是后现代哲学对现代法学领域入侵的一种思潮,是继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三大法学流派之后,当代西方较晚近发展起来的独具特色的法学流派。其质疑现代法理性的法律主体和法律自洽性,否认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和中立性,批判法学本质论的一元法律观。用怀疑、批判、否定的眼光看待现代法治,并对其理论和实践等问题进行反思和审视。广义上后现代法学主要包括激进的女权主义法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运动、新实用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和法律解释学等研究范畴。[3]除少数后现代主义学者从法律经济学及新实用主义法学的角度来审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学者以后现代主义的视角来解读经济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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