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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导论:郑冬渝教授质疑及回应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郑冬渝教授认为,“首先,所有法律制度都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所有法律制度均是回应型法,不能因为经济法的‘回应性’是最明显的,就将经济法定位为一种回应型法”。[84]对于郑冬渝教授的以上质疑值得商榷。其对现实的回应是传统民法力所不及的,传统民法是不可能对“公共目的”作出直接的回应的,更不可能视其为价值目标。郑冬渝教授对“回应型法的程序正义”的理解有失偏颇。

经济法学导论:郑冬渝教授质疑及回应

郑冬渝教授认为,“首先,所有法律制度都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所有法律制度均是回应型法,不能因为经济法的‘回应性’是最明显的,就将经济法定位为一种回应型法”。“其次,经济法并非目的导向型”。“再次,我国经济法程序尚有不足,实质正义不易实现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理论”。[84]对于郑冬渝教授的以上质疑值得商榷。首先,仅因为所有的法律都是回应型法,也不能得出经济法不是回应型法的结果,郑冬渝教授犯了“白马非马”的逻辑错误

第一,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关于回应法型之“回应”是建立在其法律形式更具有弹性和开放性,更能适应社会的需求的理论基础上。传统法强调法的正统性和稳定性权威,受严格程序制约很难根据经济社会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但经济法的软法性规范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和回应。

第二,回应型法之目的法指其以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为价值目标,而不是追求所谓个体间的公平正义,这也是回应型法之目的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与自治型法和压制型法不同的根本。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也是政府治理的目标。法院是不可能面对现实经济问题直接介入进行调整,这正是回应型法的政府治理模式与自治型法之司法审判模式的不同之处。其对现实的回应是传统民法力所不及的,传统民法是不可能对“公共目的”作出直接的回应的,更不可能视其为价值目标。(www.xing528.com)

第三,回应型法的实质正义在于其不受程序正义的形式主义的拘束,其法律效果不是法律内部逻辑推理的结果,而是法律与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比如,经济法政策是受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的结果,其实施也主要在于整体社会效果而非简单的个体间的公平正义。回应型法的实质正义不是不要程序正义,而是要去掉其形式主义。郑冬渝教授对“回应型法的程序正义”的理解有失偏颇。对回应型法之“回应”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缺乏基本的论证支持。虽然回应型法作为新的一种法律调整模式尚存在许多不足,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客观存在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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