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应型法的社会性
1.回应型法之社会公共秩序的价值目标
“国家主义”类型的法律工具主义所有的价值和利益,服从于追求由“国家”决定的绝对优先考虑的事项,因而势必是压制性的。“多元论”类型的法律工具主义拥有范围更广的参与者,能够考虑更多类型的价值和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更具有回应性。在发达的体系内,法律判断、道德判断和实际判断的逻辑变得紧密和谐,具体案件中法律上的是与非的决定,必须考虑实际选择的多种目的以及各种情势约束。回应型法表明了更广泛的理想,在放松对服从的要求和认识法律判断的复杂性的过程中,明确了运用法律界定和维持公共秩序的方法。[50]当代习惯用语中,文明是政治生活的一种属性,文明的概念被归结为有礼貌或者更多地被归结为公共场所的礼节。文明政治假定和承认个性和多样性,及其在政治冲突的场合下维持道德共同体。文明的标准既扩展到权威的行使,又扩展到公民的参与。因此,文明是一种社会公共秩序。目的型法有助于文明的实现,是一种“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而非一种“最终目的伦理”(ethic of ultimate ends)。[51]这种态度假定,为了能更好地考虑那些受影响的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的条件并非僵死不变,可以重新达成。因此,重建社会关系被当作是获得公共秩序的主要手段。[52]在追求文明的社会公共秩序的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回应型法为实现法律目的,提高法律履行对道德秩序的责任能力,探究非刑事的调控策略的替代手段,鼓励对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以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态度,鼓励对规则的批判。[53]回应型法以公共秩序为目的,其法律秩序更在于维护和达到特定的社会效果,而不是实现个体的公平正义,法律社会化是回应型法的一个特性。
2.回应型法的社会辩护机制
回应型法的主要作用是把权威导向民间制度,其价值的多元性是显而易见的。法律多元主义使法律舞台成了一种特殊的政治论坛,在法律程序内部增加了参与法律制定的机会,法律参与具有了政治的一面。社会辩护在美国的兴起是新近法律史较为显著的特征,是政治表达的一种形式,也是回应型法的一种实践模式。它实现了获得充分理解的司法部门的责任,即保护那些在多数统治的政治中容易被忽视的价值和利益的责任。社会辩护求助于法律权威,它利用那些可以被认为是对法律的规则和原则负有责任的论坛。社会辩护是分享民主制的一种形式,是为代表社会上无特权者和诸如环境保护这样一类脆弱的价值,提供政治行为的一些替代途径。因此,辩护的特有场所是法院或行政机构,而不是立法机关。它所诉诸的是法定权利,而不是政治意志,更不是自治权益。其目的在于促进团体利益和变更法律规则包括行政政策的特殊意图,在既存的权威中找到某种论据,把辩护用作立法途径的政治行为的一种补充。[54]
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常源自于社会辩护,它所诉诸的是法定权利即法定的公共秩序。即社会辩护要找到一个合法的出发点,在既存的权威中找到某种论据可以把社会辩护作为通过立法途径的政治行为的一种补充。比如,环境政策、竞争政策、产业政策、消费者利益。这种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的混合是对新利益主张的肯定,但所采用的方法必须是重申现有法律秩序公认的一些价值,如公平、秩序、人权、发展权等。权利要求必须受到法律权威的检验,而法庭则是利益、意志和权力在原则上绝不能由其自身决定的场所。社会辩护的拓展为法律辩论提供了一些新观点,并使公共政策的发展和实施有了一些新的支点。如群体诉讼为社会利益开辟了道路,如果“实际损害”(injury in fact)取代了作为诉讼资格标准之利益相关者的形式权利,那么,在诉讼资格法中利害攸关的,就是法律秩序所影响的那些问题和利益范围。对参与团体的包容给法律机构的运作带去了更多的能量,如果管理部门能依靠那些积极活动的社会辩护团体,去作出指控和调动影响,那么法律参与的扩大不只是增进法律秩序中构建的法律机制保护的这类利益,还包括立法上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政策选择,以及对政府专门机构的授权,对社会组织的分权,对社会参与的许可,并最终可以得到司法保障。社会辩护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保护之社会责任机制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据,也是回应型法重要的社会法律实践,实现了社会机构对政治和法律的参与。
(二)经济法之社会性的回应
1.经济法是对经济社会化的回应(www.xing528.com)
现代经济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科技化、知识化、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基础上的经济模式,其生产目的、生产方式、经济组织形式、专业化分工协作、生产成果归属等,都深深地体现着经济与社会一体化的基本属性,现代经济的本质属性就在于其作为一种社会化经济。经济社会化导致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相互依赖性加强,社会问题总是与经济问题紧密相关,经济问题总是体现为社会问题。经济社会化在促进经济高度发展,解决经济问题时,诱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或使原有潜存的矛盾表面化。[55]自从有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经济关系就表现为一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的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等广泛而复杂的诸种社会关系的总称,[56]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则表现为市场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社会关系构建起来,在社会中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地位,一定程度上,经济关系构成了法律的本源。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为建立理想的社会秩序,通过特定的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产物,即决定法律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家庭关系等。[57]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58]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内容,也应该是围绕着市场与政府对社会资源的配置的经济活动展开,经济法的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在调整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或是社会关系,是一种资源配置关系,且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因此,经济法律规范时常表现为政治化、政策化、社会化和道德化的倾向,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也可能会超越法的规范本质,体现更多的利益和目标导向的价值选择。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为目标,经济法就是法律对经济社会化的一种回应,也是法律社会化的结果,所以经济法表现出明显的回应型法的特征。
2.经济法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回应
在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利益多元化和权力格局的变化必将导致社会结构的转型,法治秩序为适应现代社会结构也将作出回应。回应型法尊重社会主体多元性的价值取向,以及顾及了复合多元利益与目标,以非强制性规范为主要手段,以实现国家与社会多元权力的合作为治理目标。[59]社会中间层就是经济社会多元下的新市场主体类型之一。经济法语境下的社会中间层,最初是指为了解决社会转型时期的整体性危机而独立于国家与市场的社会空间。随着危机进而转变为在利益冲突时,以维护社会群体利益为主,为沟通和协调国家与市场主体之经济活动的群体利益代表的社会组织形式,实现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制度化衔接,成为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的最好建构者。[60]社会中间层是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61]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工商业者的行业协会团体、劳动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交易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互联网平台等。社会中间层比政府机构更能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其成为回应型法主体也是理所当然的。社会中间层是回应型法新的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与政府之间搭起了桥梁,可以依法或被授权行使政府的部分监管权,获得了社会权力。又可以代表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议价并建立内部自律监督机制,是联系市场主体与政府监督主体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社会辩护的主体。
经济转轨时期,行政权力的剥离与转移实现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为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从机制上对集中、僵化和扩张的政府权力进行调整,将部分经济权力从政府手中剥离并转移到社会组织和经济个体之上,化作社会权力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权私权化的公私法的转化。行政权力的分权对制约权力和服务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且社会权力也越来越重要。充分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体的力量,可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除把部分审批权下放给社会组织,甚至某些领域的行业规范都可以由相关社会组织来制定。[62]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经济法对社会中间层组织的授权或是对其权利的认可,实现了社会中间层组织对政府的分权,意味着现代国家治理形态的转变,使国家的治理能力社会化以回应社会的激烈变化,某种程度上是政府权力的变相扩张。社会中间层直接产生于市民社会,是其利益的代表者和管理者。在经济法的范畴内,社会中间组织缓解了市场与政府的直接对抗,通过自律监督的自治既避免了市场的自由放任,又防止了政府盲目干预破坏市场规律和抑制市场活力。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对行政管理机构职能和权力的重构,也是对经济和法律社会化的回应,代表着回应型法独特的法律主体类型,也是回应型法主体多元化的表现。
3.经济法之社会性目标导向的回应
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标是经济法对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中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进行调整的价值定位。其“社会性”或“社会本位”有别于民法的“个人本位”和行政法的“国家本位”。经济法法益之社会公共利益的确立,为经济法的调整明确了目标,也为经济法和民法之间在私权的法域上划清了界限。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守护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既是政府的职权也是职责。对于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私行为,由民法按意思自治原则调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私行为受经济法调整。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由政府计划或是为政府主导进行配置。为防止私权利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通过立法限制私权的滥用,同时授权政府依法对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既是公权力介入私权的正当理由,也是公权力在私权领域作用的底线。因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法益目标。经济法律制度或者规范,主要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平衡及博弈,来体现其秩序、公平与效率等法律价值目标。经济法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确保了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为个体利益的普遍实现提供了保障,并通过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了社会整体利益。与传统的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不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注重整体利益的协调平衡发展。经济法法益目标的社会性与回应型法目的的公共性或社会公共秩序是一脉相承的,经济法的目的或法益目标就是为了回应自治型民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缺失,通过压制型行政权力的介入对其进行保护,并通过社会中间层的分权,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回应经济与法律社会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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