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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法律体系的现实影响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实主义和社会学的传统所具有的一个首要论题就是打开法律认识的疆界,对所有冲击法律并决定其成效的因素都要有充分的了解。法律机构应该放弃自治型法通过与外在隔绝而获得的安全性,并成为社会调节和社会变化的更能动的工具。准确地说,在法律现实主义的范围内,回应型法是一项事业,这项事业被设计以使现代法更有效地回应社会需要。法律观念和各种机构对社会知识必须是开放性的,同时注意所有的合法利益。

经济法对法律体系的现实影响

回应型法的一个独特特征是探求规则和政策内含的价值,主张特殊的规则、政策和程序逐渐被当作是工具性的和可牺牲的。从自治转向回应的关键的一步,就是法律标的普遍化,但如果回应型法的责任机制仅是为了普遍的目标,那么官僚对规则的遵守与否就不再足以免于批评。因为普遍的目的太抽象、太模糊,既不能提供判决的指导,也不能提供清晰的评估标准。要使目的既获得肯定性权威又获得批判性权威,法律必须在目的普遍化时能够详尽阐述法律机构的任务。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现实主义和社会学的传统所具有的一个首要论题就是打开法律认识的疆界,对所有冲击法律并决定其成效的因素都要有充分的了解。这仅仅是取得某种更广泛的有关法律参与和法律作用认识的一个步骤。法律机构应该放弃自治型法通过与外在隔绝而获得的安全性,并成为社会调节和社会变化的更能动的工具。在这种重建过程中,能动主义、开放性和认知能力将作为基本特色而相互结合。准确地说,在法律现实主义的范围内,回应型法是一项事业,这项事业被设计以使现代法更有效地回应社会需要。在寻求解决问题,提供实体正义方面,它是工具主义的,其教义是服务于达成目标和结果。在塞尔兹尼克看来,回应型法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案,具有扩张性和工具性,服务于实现宏大的社会目标。如果一套法律秩序对社会需求是无效的或者漠视社会需求,它将提供一个狭窄的、淘汰的和无力的正义。法律观念和各种机构对社会知识必须是开放性的,同时注意所有的合法利益。法律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权威,因此对目的的关注可能要求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则和政策内含的价值,以至于更多文明的公共秩序概念有了形成的可能,法律辩护就多了一种政治尺度,由此而产生的力量虽然有助于修正和改变法律机构的行为,但是也有损害机构完整性的危险,法律的弹性更明显,法律必须向新的权利主张开放。

在20世纪,美国的劳工立法和公民权利立法,为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环境与消费者保护,所有这些都扩张了正义的范围。他们探寻了影响正义的政治、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诸多现实。总之,正义需要一个回应型的法律秩序。[46]澳大利亚学者希望通过回应型法范式探讨私法对劳工权利的保护,以回应型法理念探索合适的行政监管和司法解决方案,但官僚主义和司法应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不一致。涉及权力的划分和工人权利的制度化问题,要建立一个可能不恰当的“命令和控制”的管理措施,这种方法有可能存在损害工人权利和挫伤其自信心的风险。[47]美国贝尔斯登银行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承认监管缺陷引发2008年的金融危机,显而易见的“罪魁祸首”是“缺乏明确的法定权力的委员会”。监管失败在于自我调节的方法,还有其他非常规监管形式,例如反射性的监管和回应性监管。[48]放松监管和金融创新成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也说明回应型法的开放性不是随心所欲,无节制的放任,而是有权威参与的制度设计。在照顾各种法律价值方面,回应型法所依靠和维护的是拥有丰富的机制,能使政府确保自己基本目的的包容性的社会组织,而非少数人财产的政治共同体。在回应型法律体系内,法律和政治的区别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和更实质性的目标:减少政治过程中那些具有权宜之计和偏执极端性质的要素,提炼那些从政治决定中产生的持久的道德义务,以及形成一种能够提高政治论述的合理性,以及节制在政治斗争中利己地行使权力的公共利益理论。[4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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