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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制型法解读:政法合体与放纵裁量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压制性在于统治政权不顾被统治者的利益或者不承认其合法性。压制型法主要由专门的国家机构执行,并与政治和行政便利性的诸项要求相协调。压制型法的各种特征中,最重要的有两点,政法合体和放纵裁量。为了弥补压制型法的缺陷,必须从人治走向法治。在法律实践中,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应该属于压制型法,在此简称行政法。

压制型法解读:政法合体与放纵裁量

(一)压制型法的内涵

伯克利学派认为,压制型法的概念是基于法律秩序的“凝固的非正义”(Congealed Injustice)的假定,即仅有法律并不能确保公平,更谈不上实质正义。压制是对法律组织和社会组织制度进化的一种较明智的、或许也是必要的过程中某些状态的“自然的”反映。为了维持法律秩序,它给权力披上了权威的外衣。虽然法律秩序可能使用强制或依靠某种权力去强制,但是仅此并非该体系就是压制性的。如果国民可以获得主张和保护其利益的机会,那么强制就受到限制。但法律秩序都有一种压制的可能性,某种程度上使权力披上权威的外衣更加有效,总是表现为非维持现状不可。任何法律形式都具有强制性,因此压制的关键不在于强制和是否同意。压制性在于统治政权不顾被统治者的利益或者不承认其合法性。问题的根本在于当权者在多大程度上考虑被统治者的利益并接受这些利益的约束,而且通过法律认同和以各种强制途径来体现。每种政治秩序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都是压制性的,哪些群体易受压制,取决于权力的分配和意识的模式。此外,压制的可能性随着人们期望的增多和对新的利益的主张而加大。因为,当政府的命令可以无视那些被强烈感受到的权利要求时,就产生了更多的压制诱因。[23]因此,政治秩序形成和维持的过程总是伴随着压制,并出现在各种政治目标和政策的实施过程中。

(二)压制型法的特征

压制型法表现为以下特征:①维护国家的利益。法律被认为是法律机构为了国家的利益,并以国家利益之名为由实施政治权力的手段。对于压制型法,准确的规则和确定的义务一同运行,具有规定性精神和抑制性效果的、内容详尽的规则的骤增,标志着一种压制性政权的运作。②维护法律权威下的压制政权。法律官员的职责首先要维护法律权威,对现行体制都进行官方观点的善意解释,并强调行政便利性的重要意义。然而,对于压制性政权,规则制定者自身并不受到他们所颁布的规则约束,他们的特权就是随意改变规则并有选择地实施规则。③设立专门机构监督政治权力。压制型法主要由专门的国家机构执行,并与政治和行政便利性的诸项要求相协调。诸如警察之类的专门机构能够防止政治权威成为独立权力中心,并能排除某些起重要作用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④具有公法属性。“二元法”体制通过公法模式强制社会服从,把阶级正义通过制度正当地合法化。虽然这些规则中有许多以极其详尽的方式规定了预期的行为,政府的首要职责在于维护公共秩序,主要使那些受影响的利益服从于行政便利和行政需要,它的任务是控制,特性是强制性和严厉的惩罚性。⑤法律道德主义盛行。法律道德主义可理解为一种努力使价值制度化,并在指导人的行为中富有成效的自然状态。道德和审美的愿望被转化为以支持那些确定的社会安排和社会惯例的详尽规定。因此,某种固定的文化理想与社会秩序被统一,道德“被法律化”。在法律道德主义中,刑法典反映了统治阶段的道德态度,道德秩序脱离伦理范畴成了一种目的,从而使道德的文化理想批判功能遭到削弱,甚至被彻底抛弃。法律道德主义倾向于惩罚性法律,即倾向于把惩罚注入诉讼程序。惩罚性法律对违法的认定不是不履行某种特定义务,而是指不服从的行为本身。因此极少考虑违法的具体场合或者是各种替代性处罚的实际价值。法律道德主义的重大代价就是降低了变化的社会情势扩大和规定之间存在差距时重新解释文化愿望的能力。[24](www.xing528.com)

随着政府职能扩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手段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政府可能会设法规避和抵制公众福利或正义的各种紧迫问题,压制就成为政府涉足太多以及不能满足公共需求的结果。通过政策,国家就控制了各种期待或需求的产生。国家对有些公共责任是强制的,但有一些公共责任则产生于极自信的政府冲动,如为了盲目追求政绩的压制。[25]压制型法具有威慑力和受制于长官意志的倾向,压制的一个共同根源是统治精英可以利用的资源的匮乏。在社会分工程度不高、组织和制度资源不足、自由选择的余地不大的场合,压制的出现和扩张就很难为主观愿望所左右。压制型法的各种特征中,最重要的有两点,政法合体和放纵裁量。这种属性不可避免地导致阶级性正义和对特权者的保护,但同时也使法制具有明显的缺陷:不安定,正当化程度很低。为了弥补压制型法的缺陷,必须从人治走向法治。[26]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性质的行政法和刑法可视为压制型的典型代表。但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认为,“对行政法的认识,把它理解为自治型法(原译文为自活型法,应该是笔误)的一个继承者比理解为回应型法的一个预示者要好。因为行政法是关于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法,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法,以及关于那些使行政政策无效和约束行政权力的根据的法”。行政法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所言的“行政法”应该是行政诉讼法而非“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因此他们认为“行政法”属于自治型法更合适。在法律实践中,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应该属于压制型法,在此简称行政法。政府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和政治目标或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压制是必须的。由于法律的主权性和阶级性,不是所有的压制型法都具有同一性,但其法律道德主义、公法性、公共性、专属性的特征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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