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伯克利学派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把根据法律的“强制性”标准的不同把法律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种类型,这也是对传统二元法体系的突破。压制型法的标志是法律机构被动地、机会主义地适应社会政治环境的公法体系,强制性成为压制型法的主要特征。自治型法是对权利和权力盲目开放性的一种约束,其首要目标是保持法律机构的完整性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回应型法是在克服压制型法强制性之僵化和权力滥用,以及自治型法形式主义和任意性权利滥用缺陷基础上对法律实践需求的回应,是以社会公共秩序为目的导向,以行政治理为中心的新的法律机制。行政法和刑法、民法、经济法可以分别作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种法律类型的典型代表。回应型法是在对压制性的“国家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以及自治型法的“规则主义”和“形式主义”扬弃的基础上,以公共性为法律目的,继承压制性法的政治性和自治型法的合法性,以反正统性和稳定性而构建的新的法律机制。回应型法的弹性、开放性、目的性、社会性、道德性、公共性、政治性、政策性和实质性等特点使其更能回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回应型法以行政治理为核心而非法院司法审判为主的政府治理模式,更注重实质正义。经济法是为了克服民法之市场缺陷和行政法的政府缺陷,以及应对法院司法中心主义的不足,回应社会经济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性,公平、效益和安全的公共价值目标,实用主义和实质正义的行政治理法律模式,验证了经济法就是回应型法,但作为新的法律机制,不论是回应法还是经济法,在理论构建和实践运用中都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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