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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的三维结构及经济法学导论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类型化和角色化的界定有利于明确其法律地位,政府治理结构的每个具体经济法主体因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角色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保护,使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法定化,客体也法定化,呈现出私法公法化的特色,以至于政府治理结构属于公私法兼容的第三法域。

政府治理的三维结构及经济法学导论

经济法之政府治理是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行政主导下的市场与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新机制,其规则结构上有异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比较成熟完备的传统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对传统法律关系的异构在于其解构了民法的任意性规范和行政法控权式规范的范式,使经济法主体、客体及规范形式都发生了改变。经济法蜕变于民法和行政法的特性,使其主体既有民事主体的私法性,也有行政法主体的公法性,表现出类型化和角色化的多维结构。经济法的抽象主体可分为市场主体、政府和社会或社会中间层组织三大类型,并建构了“市场—社会—政府”的三维法律结构。经济法主体呈现类型化和角色化的特色,不同于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类型化和角色化的界定有利于明确其法律地位,政府治理结构的每个具体经济法主体因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角色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蜕变于民法和行政法的经济法,因政府治理中市场与社会参与公共领域,私主体分享了部分公权的权力,出现了公法私法化。

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保护,使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法定化,客体也法定化,呈现出私法公法化的特色,以至于政府治理结构属于公私法兼容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对经济个案的法律调整存在私权和公权的范畴,经济法除了调整政府治理关系外,还应调整实质上地位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如客观上市场地位不平等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关系,这些市场经济关系虽然是通过个案来体现,但不仅损害了市场个体的利益,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市场公共秩序。经济法主要通过对经济实力不对等的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实定化,对市场主体之间进行权利义务不对等设计进行利益的平衡,对弱势一方赋予法定权利,对强势的一方课以法定义务,以实现实质公平。对于享有法定权利的一方,市场主体享有自由处分权利,政府治理不应干预,但对承担法定义务一方,政府治理对其进行监管确保义务的履行实现实质公平。经济法规范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部分需要政府治理的介入,对私权市场自由部分却防止政府的不正当干预,确保其基本自由权利应受到保护。(www.xing528.com)

经济法中政府治理的公法规范也必然存在着控权,任何权力和权利都必须依法行使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权力和权利的产生就意味着必须受到控制和监督。在此层面上,如果没有授权就谈不上控权和限权。经济法对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中间层的授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其授权的形式和内容也是多样化的。不排除在实践中权力和权利被滥用的可能,但任何违法滥用权力和权利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经济法的处罚和制裁,是经济法之所以为“法”之根本,这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并无不同之处,但并不能因此认为经济法是“控权法”而非“授权法”。经济法之政府治理的法治建设在于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授权机制并确保行政权力能依法实施不被滥用,并最终能接受司法审查。政府治理应建立新的法律机制来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确保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安全,同时也应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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