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48]在黑格尔看来,作为联合体的公民社会中的诸个人是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的,由于需求、欲望或自由意志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因此,成员间的关联性基础就在于每个人都成为满足别人这些欲望和需要的工具。由于人不能仅凭自己就能满足这些欲望,所以就必须组成联合体,并赋予联合体以公共权力,而联合体基础就是成员间存在着共同的需求和某种普遍性的利益。否则,这种联合体就无法产生,即使产生也会迅即分裂。因此,从社会权力运行的目标和归宿看,实现公共利益既是社会权力的逻辑起点,也是其运行的终极目标与归宿。所以说,公共利益是社会权力运行的目标与归宿。但是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概念,具有极强的相对性。一方面,它是与私人利益相对存在的,它与私人利益之间是对立统一的,没有完全脱离私人利益而存在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因地域、阶层等不同而具有多元性和多面性。从权力的内部规定性看,一个社会组织、一个诸个人集合、一个阶级或阶层、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权力相对于其成员来说就具有公共性,是它们成员权力的有机结合,但不同的社群和阶层又有不同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私两个方面始终纠缠在一起,融入社会权力的方方面面,并且相对而存在。尽管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安康与幸福,保障与实现权利与自由。但是,人民的利益或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总是国家权力存在与运行的唯一目的或指向。国家权力只是在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或某些集团、个人攫取自身利益的有效工具,是一种异化的社会权力。[49]因此,社会权力可以通过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私双面性制约私权和监督国家权力。社会中间层利用社会权力,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起点,以非正统的方式在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私与公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成为政府治理中重要的环节,也使社会中间层成为经济法之政府治理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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