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
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缺陷是与生俱来的。市场不能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稳定和平衡,很难对宏观经济和公共产品进行调节,市场调节在某些社会领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社会目标和效益。因此,政府配置资源是为了特定目标,对资源的流动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使资源向特定目标的方向流动。政府对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缺陷的矫正,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的必要引导,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和抑制市场的消极作用,发挥政府计划调节优势。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缺陷需要政府的参与,但由于政府权力膨胀和内部性,可能会滥用权力损害市场机制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所体现的是资源的利用和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42]资源配置形式上表现为生产要素的分配,但实质上是生产关系的配置。因此,应通过经济法律制度对政府配置资源进行规范和调整,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确保政府依法配置资源。对政府限权和对市场放权的行政体制改革,但更应该完善现行经济法律制度。比如,通过完善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规划法、产业法、预算法等宏观调控经济法律制度实现政府对资源有效公平的配置。另外,经济上的合规律性是宏观调控法的根本,要实现合规律性的宏观调控,关键在于对宏观调控主体的合理赋权和建立宏观调控责任体系。[43]特别是要建立宏观调控行政问责,要求相关职责主体对违背角色职责的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宏观调控行为多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当其被认定为不当或不合法时,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责任形式主要是包括撤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等行政或党纪处分。[44]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宏观调控法,多为因势利导的“相机抉择”的软法。为了确保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律性,既要防止滥用宏观调控权侵害市场机制,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效率评估机制,确保资源优化配置。
(二)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分配的调整
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政府财政的职能是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分配正义。[45]分配正义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以及群体成员之间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46]财税法在国民收入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对促进分配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共财政通过纳税人在国家经济活动中参与管理、参与决策、参与监督、从而实现财政法定、财政平等、财政民主、财政健全等财税法律制度的和谐。政府公共财政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财税制度,通过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等公共性基础条件,以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并通过公共财政政策对财政税收再分配,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促进全社会的公平分配。[47]财税法通过财税手段介入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在国家、企业和居民之间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分配职能,并通过财政法定形式来确保国民收入分配程序公正和分配结果公平,实现财税分配的秩序和正义的功能。[48]财税法在资源配置中,为缓解公共产品需求增长与公共财政供求不足的矛盾,应探寻公共产品供给的民间参与的“多元善治”经营模式,打破政府对公用事业的垄断经营,突破公共财政对公共需要供给模式,引入民营资本共治,形成政府与市场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互动共治机制,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公共需求不足和分配不公的缺陷,建立国有企业收益与公共财政共享机制,确保在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下,实现政府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利益共享机制,确保公共产品资源优化配置的公平与效率。
在资源的配置中,“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应该依法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改革浪潮中,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发挥作用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值得经济法学界深思的课题。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得益于我国政府对市场高效的管控能力。能幸免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及欧债危机,正是得益于政府管制的红利。相反,欧美等发达国家却深陷危机泥潭经济举步维艰。现行制度尚存不足,但在改革过程中应该扬弃而不是全盘否定,应该理性看待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秩序与政府行为之法,如何在尊重市场自由和规范政府干预之间寻求平衡,市场的“法不禁止即可为”与政府的“法不授权即禁止”是经济法调整机制的重要原则。对此应减少行政审批,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转型发展,同时可以避免权力寻租防止腐败。因此,应该通过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机制,使市场的自由与政府的监管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既要避免新自由主义的无政府状态,又要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市场机制的伤害。
【注释】
[1]参见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8页。
[2]参见《当代汉语语词典》编委会编:《当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915页。
[3]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662页。
[4][美]梅萨罗维克、[德]佩斯特尔:《人类处于转折点——给罗马俱乐部的第二个报告》,梅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页。
[5][美]罗伯特·雷佩托:《资源管理战略》,夏堃堡、柯金良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3页。
[7]参见[英]彼得·蒙德尔等:《经济学解说》,胡代光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8]参见[美]弗兰克·N.马卡尔主编:《经济学百科全书》,吴易风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9年版,第1954页。
[9]参见王云中:“论马克思资源配置理论的依据、内容和特点”,载《经济评论》2004年第1期,第31~32页。
[10]参见孙洛平:“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与经济理论的选择”,载《南开经济研究》2002年第3期,第8页。
[11]参见祖强:“机制设计理论与最优资源配置的实现——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评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8年第2期,第84页。
[12]参见郭其友、李宝良:“机制设计理论:资源最优配置机制性质的解释与应用——2007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主要经济学理论贡献述评”,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年第11期,第5页。
[13]所谓纳什均衡指的是一种策略组合,在该策略组合上,即任何参与人单独改变策略都不会得到好处。换句话说,如果在一个策略组合上,当所有其他人都不改变策略时,没有人会改变自己的策略,则该策略组合就是一个纳什均衡。参见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2~296页。
[14]参见祖强:“机制设计理论与最优资源配置的实现——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评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8年第2期。
[15]参见费剑平:“2007年度三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学术贡献评介”,载《经济学动态》2007年第11期,第6页。
[16]参见祖强:“机制设计理论与最优资源配置的实现——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评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8年第2期,第83~86页。
[17]参见郭其友、李宝良:“机制设计理论:资源最优配置机制性质的解释与应用——2007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主要经济学理论贡献述评”,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年第11期,第1~2页。
[18]参见周晓唯:“法律的经济功能——要素资源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20页。
[19]参见习近平:“‘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载http://www.sh.xinhuanet.com/2014-05/28/c_133367321.htm,访问日期:2018年1月30日。
[20]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1]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22]参见陈宗波:“论法律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22页。(www.xing528.com)
[23]参见顾培东:“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资源分享问题”,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第3页。
[24]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25]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载《商法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第9~10页。
[26]笔者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时代,新的资源观如果从资源对社会财富的创造价值的层面理解,资源不仅是物化的客观存在,资源还应该包括以物化形态资源为基础,作用并影响着其功能和价值实现的主观能动性成果,即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精神财富的积累,比如法律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等社会资源。各种资源相互作用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27]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8]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59.
[29]参见魏建、黄立君、李振宇:《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页。
[30]法经济学界及经济学界对科斯定理有许多不同的解读。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有二种:第一种解读为:给定初始权利安排,如果交易成本为0,那么当事人之间的自由谈判总是会导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即给定初始权利安排,如果交易成本大于0,那么当事人之间的自由谈判将达不到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第二种解读为:给定交易成本为0,那么不同的初始权利安排会导致同样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即给定交易成本大于0,那么不同的初始权利安排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莫志宏:“科斯定理与初始权利的界定——关于初始权利界定的法与经济学”,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113页。)
[31]参见莫志宏:“科斯定理与初始权利的界定——关于初始权利界定的法与经济学”,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112~116页。
[32]See Ponsner,R.A.Legal Pragmatism,Metaphilosophy,Vol.35.,No.1,(Feb.2004),pp.47~159,转引自莫志宏:“科斯定理与初始权利的界定——关于初始权利界定的法与经济学”,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114页。
[33]SeeWang,Ning,“Coase onthe nature of economics”,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Vol.27,No.6,2003,pp.807~829,转引自凌斌:“界权成本问题:科斯定理及其推论的澄清与反思”,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第104页。
[34]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35]参见[英]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德·纽曼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1页。
[36]参见凌斌:“界权成本问题:科斯定理及其推论的澄清与反思”,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第104~105页。
[37]参见周晓唯:“法律的经济功能——要素资源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20页。
[38]参见史际春:“论营利性”,载《法学家》2013年第3期,第4页。
[39]参见张卓元主编:《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0]参见袁礼斌:《市场秩序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41]参见刘大洪、廖建求:“论市场规制法的价值”,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91页。
[42]参见周晓唯:“法律的经济功能——要素资源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20页。
[43]参见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44]参见史际春、肖竹:“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65页。
[45]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里查德·A.马斯格雷夫:《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类承曜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46]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279页。
[47]参见刘剑文:“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第49页。
[48]参见刘剑文:“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载《政法论丛》2012年第1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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