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而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25]法律经济学把资源配置效率与制度设计结合起来研究,如科斯定理—帕累托定律—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等理论成果为经济法学对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是对“资源配置机制设计”理论很好的诠释。根据法律经济学,科斯定理认为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基础,交易成本越小,资源配置越优。帕累托最优认为完成竞争的状态下资源配置能达到最理想的公平和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认为如果从资源的重新配置所获取的增量利益足以补偿同一资源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的重新配置就是有效率的。因此,资源的最优配置是客观的物质资源经过主观的一系列经济法律制度的安排,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排除限制竞争,并建立公平的救济和保障机制,在追求公平与效率、安全的目标中实现。
公平和效率应该是统一协调的合力,不是此消彼长的反作用力,应该摒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确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发展观。首先,公平的制度能激发市场自由竞争,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提高效率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增加社会财富,增强国家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社会福利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建立完善市场机制,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健全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缓解社会矛盾,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协作和配合,降低矛盾的消耗,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双赢。(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