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创制并适用一套普遍的规则,形式理性的法律依赖于通过特有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的法律职业群体。但随着福利法治国家的到来,人们特别强调实质理性法,即法律作为一种有目的的、目标导向的干预工具。由于实质法之设计旨在具体情势下实现特定目标,它比起经典的形式法更趋于一般性和开放性,但同时也更具独特性。这种目的至上的实质性导向的新法律机制,把一直很严格刻板的规范性结构转变为“结构开放的”和“结果导向的”规则标准。新的目的导向影响了基本的学理概念,也影响实在法的构成,法律“规则主义”探究的经典方法也转变成“社会政策”分析方法。此外,法律的实质化创制了新的制度和组织结构以及新的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由政府行政机关实行的行政规制而非法院的司法裁判作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主要方式,非正统的社会组织机构取代正统机关。在法律制度之外,法律的边界需要在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方面进行重新界定。实质理性要求“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的整合”,“法律社会化”“道德法律化”与“政策法律化”也就成为必然。法律秩序从形式理性模式转换为实质(目的)理性模式,即从实质理性转向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理性:结果的“实质”理性、以过程为导向的建构制度与组织参与所具有的“反思”理性。[78]经济法的实质理性就是要求经济法对政府干预在特定条件下是概括授权而非具体授权,使政府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秩序在授权范围内能及时灵活地进行干预。因此,经济法实质理性指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要更多地考虑社会效果,而不是仅仅注重法律效果,也即法律决定的标准不是单纯内在于既有的法律规定之中,而是深嵌在具体的社会现实生活之中。经济法的实质理性要求立足于“社会本位”原则,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考虑其非法律的其他社会因素,如政治、经济、民族、宗教、道德、社会、环境等对法律适用后果的影响,根据社会性和人性来确定经济法的价值标准,同时把那些公共理性所能够理解和接受的价值公理、原则和规则法律化。因此,在经济法的规则体系中,政策法律化和道德法律化也成了必然。
经济法之实质法成为国家修正由市场决定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构的主要工具,承担了法律的新功能并为规制提供了正当理由。因此,其内在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以至于形式法中占支配地位的规则导向,由逐渐增强的目的导向来补充。经济法的实质性目的导向把形式法刻板的规范结构转变为结构开放的,标准和结果导向的规则。新的目的导向影响了经济法之实在法的构成,比如“政治范式”在经济法中不可避免,政治对经济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实质法确立了有目的的规划,并通过标准、规制和原则来实施。这种方法与法律参与方式的变迁导致了法律多元化。经济法的实质化建构了全新的组织和制度结构,要求由政府所实行的规制而非法院的裁判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在法律制度之外,经济法的边界需要在政治和社会环境方面进行重新界定,要求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的整合,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因此,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倾向于“法律政治化”和“政策法律化”“规则范式行政化”“道德法律化”的非正式范式,经济法规范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形式法迈向实质法。经济政策就是通过目标、标准、性质、实施手段、信息指引等对政府行为进行指引和规范,实现经济法的实质理性的新的法律机制。
形式理性的规则下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79]特别是当市场自由之私权滥用害及社会公共利益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私权的限制越来越成为现代法治的共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成为限制市场自由和政府介入的理由。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化程度的加深,知识经济、网络经济、虚拟经济和共享经济等新兴经济的迅速发展壮大,其社会化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何规范这些新兴经济的运行,确保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就越发重要。如在应对金融危机、房地产泡沫、通货膨胀、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问题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标,满足特定的政绩要求,政府常常采取一些应急措施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行政强权的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经济法的实质理性得到彰显。政府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各式各样的干预措施,或是在法律实施中对市场的规制、监管和调控进行变通以达到更理想的社会效果,这就是经济法之实质理性。(www.xing528.com)
实质理性之所以仍然激发着社会行动并继续在规则的形成与变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部分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的理性未能恰当地解释不公平及不平等问题,而社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不仅包括正式与理性的规则,还包括非正式与分化性的基本规则。[80]为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经济法为了“社会本位”的价值目标,当僵化的法律和行为规范的实施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在现行法律制度基础上,寻求新的调整模式。如为应对金融危机,欧美国家对金融高管限薪以及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我国“家电下乡”的产业政策以及股市和楼市的救市政策。都突显了经济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通过授权政府干预市场的实质理性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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