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上的效益或效率(Efficiency)属于生产力范畴,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以个体权利本位为中心的法益目标在于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经济学上的效益或是效益、利润的最大化,但个体在市场效益或利润的追逐过程中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局限性常常导致过度竞争浪费资源而降低效益,无序竞争的耗能低效成了经济发展的障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快速变化,行政法之法律保留原则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权,使政府不能与时俱进地及时调整经济政策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政府治理能力不足,以至于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低下。经济法克服了行政法的局限性,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对政府的概括授权,使政府及时因地制宜通过经济政策、行政规章和政府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效益。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法律经济学,将“效益”价值直接引入司法实践,引起法理学革新。法律经济学是把资源配置效益与经济制度设计结合起来研究的新兴学科,[160]科斯定理[161]、帕累托定律[162]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163]等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帕累托最优认为完全竞争状态下,资源配置能达到最理想的公平和效益。科斯定理认为权利初始界定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基础,交易成本越小,资源配置越优。权利的初始界定有利于明晰责权的界限,减少交易过程的纠纷和障碍。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则认为如果从资源重新配置所获取的增量利益足以补偿同一资源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者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的重新配置就是有效益的。
因此,经济法语境下的效益原则强调的是社会整体效益,既包括个体经济效益,也包括社会效益,特别是强调个体经济效益之间、个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整体协调平衡,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人”的价值特性,与民商法所追求的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的价值特性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最优配置是客观物质资源经过一系列经济法律制度安排来实现。通过竞争法律制度排除市场竞争障碍,降低过度竞争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无效配置,减少不正当竞争和明晰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效益,并建立公平的救济和保障机制,协调平衡各方经济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提高经济效益,通过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等法律制度进行宏观调控,公平有序地配置资源提高效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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