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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正义观:通过经济立法实现权利平等与保护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忽视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差异,弱势一方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从而导致实质不公平。因此,经济法通过私法公法化的经济立法,对形式上权利平等的市场主体进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配置,使经营者单方对消费者承担法定义务,而消费者单方享有法定权利。

经济法的正义观:通过经济立法实现权利平等与保护

(一)经济法实质公平的内涵

公平是一种价值体系和社会理想,经济法在资源配置或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进行制度设计。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是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上的形式公平,通过法律规定民事权利一律平等以实现机会平等。实践中,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却难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目标。罗尔斯把分配的主要问题归结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提出差别原则要求分配正义遵循“按劳分配”和“有利于最不利成员利益”的原则。分配过程中,不承认劳动质的差异,按劳分配就会走向平均主义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益。而忽视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差异,弱势一方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从而导致实质不公平。经济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并确保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以及公平分配,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对经济法主体进行权责义的不对称配置,使弱势的一方权利保障和优势地位的一方义务承担都法定化,通过权利义务差异配置来达到实质上的公平。

形式上的平等不是经济法的追求,而是经济法应该修正的理由。例如,全民分红对于存在贫富差距的国家来说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扼杀了实质上的公平,因为对于高收入群体,分红对他们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于低收入人群却可以改善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人人分红的形式平等却使最需要的人不能获得更多帮助。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弱势的一方享受到更多制度和社会的关照,以消除其客观条件上存在的差异导致资源分配上的不公。经济法通过差别原则的制度设计来消除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以及浪费,经济法的公平原则体现了罗尔斯差别原则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质公平的价值,从根本上弥补民法形式公平的不足,通过制度设计对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差异性配置的不平等来实现其实质上的公平。比如,比例税率、累进税率比人头税更显公平合理。公平是一种价值体系和社会理想,必须通过经济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法的公平原则具体应包含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及差别原则。

(二)权利的公平

在民商法中,权利的公平就是权利的平等,即在经济活动的制度设计中,对于竞争性领域市场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特权和限制。任何市场主体都平等地享有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权利,同时依法承担法律上和道义上相应的义务,并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民商法强调民商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但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这种事实的不公平导致了其权利上的不平等,比如,经营者和消费者因双方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充分限制了其权利的行使,不能与经营者公平地进行交易。相反,经营者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同的经营者的竞争力,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利益,损害公平的竞争秩序。实践中,虽然市场主体享有权利的形式平等,但个体条件的差异使市场主体的权利处于实质不公平的地位。经济法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实质上的权利不平等,确保市场主体间的权利公平。因此,经济法通过私法公法化的经济立法,对形式上权利平等的市场主体进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配置,使经营者单方对消费者承担法定义务,而消费者单方享有法定权利。通过权利义务不对称的经济立法来弥补实践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际上的不公平,达到实质公平。

(三)机会的公平

机会指实现目标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148]公平社会的目标是让公民拥有同等的财富,还是拥有同样的机会,或是让每个人只拥有满足其最低需要的财富?平等要求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把它称为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149]机会公平的目标要求:第一,消除社会因素对个人正当发展的阻碍,使人们免于歧视,社会成员拥有同样的起点;第二,对于无法拥有同样起点的社会成员应减少自然因素对个人正当发展的阻碍。[150]在我国,客观存在的城乡差异、地区差异、文化差异使人力资源、物力资源、教育资源、医疗资源、文化资源等各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存在机会上不公平。地区差别使我国的沿海与内地,东西发展机会失衡,城乡差别使城市与乡村的机会各异,导致我国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和城乡发展的失衡。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天然联系及其资金优势,使国企比民营企业拥有更多的竞争机会。经济法的财政转移支付、精准扶贫、城镇化建设等财政政策、经济政策都是消除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异的重要途径,国有企业的混改,民营企业参与公共事业的共享机制,都是通过经济法律制度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消除机会不公的重要机制。

(四)规则的公平

规则公平指市场主体参与资源配置的各项经济活动的规则和过程要平等和公开透明,没有规则公平就不会有公平的机会,公平的规则是机会公平的保证。特权、行业垄断等规则上的不公平导致了市场机会的不公平。特权直接限制了公平竞争,行政垄断人为设置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和不平等竞争条件,如地方保护主义就是通过不公平的规则限制外地企业在本地的竞争以保护本地企业。网约车和出租车都是竞争同一客源,但我国有关网约车市场定价机制与巡游出租车的政府定价之机制就是在两者之间设立了不公平的竞争规则。垄断行业对民营资本进入的限制,都是规则不公平导致机会不公平。另外,权力寻租的潜规则更是制度上的毒瘤。凯恩斯主义自由主义学派、货币主义学派、供给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等都是在交换规则公平、效益优先的基础上发展了古典经济学派的公平效益观,科斯定理、帕累托最优等经济原理更是论证了公平规则对有效配置资源的意义。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规则的不公平直接限制了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分配。因此,经济法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确保规则的公平。

(五)分配的公平(www.xing528.com)

1.平等原则

当代西方学者对分配正义的研究主要有三大流派:功利主义、罗尔斯主义和极端自由主义亦称自由至上主义。虽然三大流派具体观点有所不同,但都坚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分配正义的根本原则。卢梭认为,只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东西时,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卢梭的分配观有平均主义的倾向。新福利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缪尔森把帕累托最优状态视为收入分配的绝对公平标准,更强调资源分配的效益。德沃金提出有关分配平等的两种一般性理论:第一种,福利平等论;第二种,资源平等论。福利平等的目标在于对所有人都真正至关重要的事情上使人们达到平等,政治偏好和非个人偏好的实现,不应被纳入旨在使人们通过分配达到福利平等的任何计算之中。福利平等只要求人们在一些规定的资源上达到平等。因而这种形式的福利平等无异于资源平等或至少是某些资源方面的平等。资源平等分配的前提是某种形式的经济市场,它主要是一种分析手段,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实际的政治制度,是一种界定和达到社会目标的手段,这些目标有繁荣、效率和总体功利等不同说法。对不同的技能给资源平等提出的问题分析,要求的是一种所得税,而不是一种财产税或消费税。假如以平等的资源作为起点,则希望用征税去调整不同的技能造成的收入差别,实现资源平等。[151]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和提高。与此同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也日益拉大,贫富差距日渐严重。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152]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的基尼系数[153]为0.474,已超国际认可的安全警戒线0.4。过去十年,基尼系数在2008年达到最高值0.4910,随后开始逐步回落。10年间,基尼系数全部高于0.4。[154]但从2012年到2017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74、0.473、0.469、0.462、0.465、0.4675,从2016年比2015年有所下降之后,2016年和2017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又逐年上升,但总体上近年来我国基尼系数总体较前些年还是有所下降。[155]导致我国分配不公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由于城乡基础条件不同,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较多,比如粗放型经营导致土地资源产能效益低下,农产品结构不合理,农产品价格低廉,增收途径单一,农村教育资源缺乏,农业现代化程度低,缺乏专业农业人等因素都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2017年的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72。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因素,为提高农民收入,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第二,地区收入分配不平衡。由于受历史原因,自然条件、社会环境、文化差异及政策实施的影响,我国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陆,大城市中小城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随着资金,人才等优势资源继续向大城市聚集,这种差距还会越来越大。中西部及中小城市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但缺乏资金与人才,配套基础设备落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还不足以完全解决地区发展。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完善中西部及中小城市的基础设置,培育市场新机制,引导资源合理向中西部及中小城市流动。第三,行业收入差距大。虽然每个地方都有最低工资保障,但最低工资定价标准未形成合理机制,劳动价格不能体现劳动价值,体力劳动的价格被严重低估,教育资源配置的错位导致人才培养越位,人才缺乏与人才浪费并存,行业发展严重不均衡从而影响行业收入的差距加大。第四,违法收入导致分配不公。为了消除实践中的分配不公,完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2.差别待遇原则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克思都强调分配的差异性。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差异性是为统治阶级获取特权披上华丽的外衣,马克思的差异性原则为按劳动分配找到理论依据。迈克尔·沃尔泽在《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一书中,提出了旨在实现所谓“复合”平等的多元论社会正义理论。认为分配的正义是一种丰富的思想,分配正义的观念与占有有关,也与是(being)和做(doing)有关;与消费有关,也与生产有关;与土地、资本以及个人财产有关,也与身份和地位有关。不同的分配需要不同的政治安排来实施,不同的意识形态来证明。分配的内容包括成员资格、权力、荣誉、宗教权威、神恩、亲属关系与爱、知识、财富、身体安全、工作与休闲、奖励与惩罚以及一些更狭义和更实际的物品。反对希望使人民尽量在总体处境上成为平等的“简单”平等主义者的目标,主张所谓不同的物品的“社会意义”,认为医疗和体面生活的其他必需品应当按照需求来分配,惩罚和荣誉应当按照人民应受惩罚和应得荣誉情况来分配,高等教育应当按照天赋来分配,工作应当按照雇主需求来分配,财富应当按照技能和市场运气来分配,公民身份应当按照共同体需求和传统来分配,如此等等。认为把医疗保健完全留给市场的富裕社会不是一个正义社会。[156]沃尔泽反对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强调分配的多元复合性或差异性,主张按需分配,认为市场对公益产品分配是非正义的。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所提出的理论的最大特色在于他提出的“差别原则”,认为分配应该遵循“有利于最不利成员利益”的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质公平的价值,但容易导致平均主义。罗尔斯还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57]罗尔斯把分配的主要问题归结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比如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社会条件等。而这是市场不可能解决的,调整分配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事。差别原则要求分配正义遵循“按劳分配”和“有利于最不利成员利益”的原则。“按劳分配”解决了第一次分配的公平问题,主要是依据市场规律进行分配。既要遵循劳动价值的一般规律,[158]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也要注重创造性劳动对社会的特别贡献符合帕累托法则[159]

“有利于最不利成员利益”的原则主要解决第二次分配的公平问题。要求政府通过财政转移和第二次分配支付,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并积极发展慈善事业,但要避免搭穷人的便车导致新的分配不公。如北京公交的低价运营惠及全民本是好事,在政府承担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全民低价让本来可以负担公交成本的人也享受到这份不应该有的福利,挤占了有限的福利资源,这部分优惠也许对他们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却是雪中送炭。资源放错了地方就是浪费,把有限的福利资源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才能发挥福利制度的功能和优越性,否定差异原则就会导致平均主义。不承认劳动品质的差异,按劳分配就会走向平均主义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益。

经济法追求的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和差别待遇的实质公平,是对民法形式公平的矫正。经济法不同的公平原则之间的价值目标各异但又彼此联系,规则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目标的核心,是其他公平制度的法制保障。经济法通过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规则设计对经济法主体权责利义的配置,来消除经济法主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的不平等。如经济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权利义务的不对称的配置来协调平衡双方的利益,赋予消费者法定权利弥补其弱势地位的缺陷,课以经营者法定义务来限制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规则的公平来现实权利的公平。通过竞争法的规则设计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限制竞争,确保竞争机会的公平。通过对财政转移支配和第二次分配的差别待遇的制度设计实现分配公平。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目标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平衡为具体目标,最终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效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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