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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方法及法律体系解构与融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难从中单独分离经济法学研究范畴是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的内容,不可能仅仅只围绕法律规范的展开研究。政法法学、法社会学和法教义学是经济法学研究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相互独立而又互相关联的法学方法。经济法学之法学方法的融合仍应以确保经济法更具有适用性,或者能够更好地适用为主要目标。

经济法学方法及法律体系解构与融合

我国经济法学界应该反思原有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立足于“市场-社会-政府”的基本范式,着眼于资源配置现实中的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秩序,在政府、市场和社会公共利益中探讨利益平衡机制。目前经济法学研究的最大问题在于“是否应将法学外的知识引入经济法学”或是“经济法学的理论构建是否必须依托于其他学科”,其实质也就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之抉择。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知识符号、术语、价值和逻辑体系,经济法和其他法学二级学科一样,都只是法学整体中的一部分而已,并没有自己完全独特的方法体系和基本范畴。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脱离并轻视法律学科间系统性论证和现实法律规范约束的非法学方法论,不但不能服务于经济法的实践,也必然导致其他部门法学的抵制。[180]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总是与社会公共政策交织在一起,经济、政治、社会等非法律因素都影响并决定着经济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很难从中单独分离经济法学研究范畴是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的内容,不可能仅仅只围绕法律规范的展开研究。政法法学、法社会学和法教义学是经济法学研究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相互独立而又互相关联的法学方法。经济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时,既要防止市场主体的自由滥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又要防止公权力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市场主体的权益。民商法个别规范的效力以及基本原则的解释力也越来越屈服于社会现实而需要进行调整。更深的利益冲突也不再是司法判决能解决的,比如垄断对竞争秩序的伤害,正是民事主体之自由滥权的结果。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已超出了传统民法教义学对规范的解释力所能及的范围,民法规范和原则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受挫,必须重新制定新规范调整新的社会关系。若仅借用行政法的强制手段去限制市场行为,会导致行政权力滥用不正当地伤害市场竞争机制。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是传统民法体系内部冲突难以调和的产物,也是行政法调整力所不能的结果。经济法学的根本任务在于其理论研究既不能偏离法教义学法律规范效力轨道的形式理性,又要遵守政法法学的合法性、正当性及权、责、利、义的法治原则,也要借鉴社科法学的方法和路进,探讨符合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实质理性的治理机制。经济政策不可避免成为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应该摒弃传统法教义学封闭性和完全自主性的内生逻辑推理的思维模式,运用政法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经济法规范和体系进行理论构建,建构以经济法主体、权利、行为、权力、职权、义务、职责等法律要素为核心的经济法概念和范畴的理论体系。在严格遵守实在法的基础上,通过法教义学力求对现行经济法规范既合法又合理的解释,使经济法规范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规范效力,以维持现有经济秩序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绝非从对现行法的简单解释中直接获得,而是在对内涵不清和内容欠缺的制定法进行无数次补充和完善的解释过程中形成的。这种解释既包含对经济法规范背后之法理或哲理精神的揭示,也包括运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成果的社科法学方法对经济法规范本身的正确适用所作的分析和拓展,通过社科法学的社会效果的评价完善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经济法学的法学方法应该综合运用政法法学、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遵守经济法的形式法或法典等硬法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经济法的政策、行政规章、政府规定等相关的经济法的软法规范进行解释和理论体系构建,确保经济法能有效实施,发挥其法治权威和治理功能。

经济法学之法学方法的融合仍应以确保经济法更具有适用性,或者能够更好地适用为主要目标。因此,经济法学的法学方法既要秉持法教义学的规范特色,但也应超越经济法规范和实践而进行法哲学层面的政法法学的反思或者跨学科的社科法学的综合性研究,构建在经济法哲学和法伦理学基础之上,同时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的经济法学的法学方法。[181]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规则,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制更好的规则并适用于实践,更好地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当下的经济法学研究应该回到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律制度上,对现行经济法律制度的规范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性、正当性、合理性及技术性论证。[182]经济法学为了更好地回应时代变迁的需要,确保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不可能像传统民法学刑法学的法教义学那样专注于法条的注释和司法判决,而应采取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法学思维模式。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可以通过政法法学的法哲学和法学伦理对经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济政策等经济法律法规范的权、责、利、义进行理论研究,利用法教义学对经济法进行规范化和体系化研究,结合社科法学的社会效益的价值评价,构建经济法规范理论体系,为经济法的政府治理提供理论依据。经济法是个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部门法,经济法规范在不断修改变化,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是个开放包容而务实的法学方法,经济法不像民法具有相对完备的自主性,可以甚至必须完全脱离于政治。经济问题总是与政治、社会问题息息相关,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和实施也难免受政治和其他社会因素影响,所以经济法学的研究进路应该是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政法法学齐头并进且互补与联合的进路。

【注释】

[1]社科法学是2001年苏力教授在“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一文中提出的中国法学研究的三种法学研究传统之一,即政法法学、诠释法学或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社科法学指借鉴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试图把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予以考察其实践效果,对法律的批评不限于一般的政治批判或道德批判,更侧重于实证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运用传统上并不属于法学的某些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发现法律实践的制度条件。社科法学把其作为法教义学的对立面,并通过对法教义学的批判建立自己理论观点,但目前尚未形完整和权威的学术共识,苏力教授对社科法学的认识和界定也在不断地完善中。(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本质上,社科法学与英美学者所持的法律社会学和德国学者所持的法社会学观点没什么不同,但为了切合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学方法的学术氛围,本书的社科法学泛指非法学视野或非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的统称,包括法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2]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3]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4]参见[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6]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8~319页。

[7]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8]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9]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10]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11]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15、41页。

[12]参见[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2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72页。

[13]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1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3页。

[15]参见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16]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1页。

[17]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18]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15页。

[19]文正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20]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3页。

[21]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2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23]参见谢晖:“创建我国的法学流派初论”,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第29~30页。

[24]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5]参见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26]参见胡玉鸿:“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第20页。

[27]参见刘艳红:“中国法学流派化志趣下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教义学化”,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7期,第111~112页。

[28]谢晖:“创建我国的法学流派初论”,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第29页。

[29]蒋晓伟:“时代呼唤法学流派和法学家”,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4期,第1页。

[30]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3~5页。

[31]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5页。

[32]参见汤唯、王加卫:“论中国法学流派分野的基本端倪”,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16~20页。

[33]参见刘艳红:“中国法学流派化志趣下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教义学化”,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7期,第112页。

[3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9页。

[35]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114页。转引自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36]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

[37]参见陈若英:“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路径与挑战”,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38]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1页。

[39]参见黄卉:“从德国宪法判例中学习宪法实施技术——《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评价”,载黄卉主编:《福鼎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40]参见[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的意义”,郑永流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5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41]参见[英]罗杰·科特瑞尔:《法理学的政治分析:法律哲学批判导论》,张笑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7页。

[42]参见[波兰]齐姆宾斯基:《法律应用逻辑》,刘圣恩等译,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334页。

[43]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44]参见王立达:“法释义学研究取向初探:一个方法论的反省”,载《法令月刊》2009年总第51期,第23页。

[45]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第7页。

[46]参见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第916~918页。

[47]参见王国龙:“捍卫法条主义”,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48]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49]参见[波兰]齐姆宾斯基:《法律应用逻辑》,刘圣恩等译,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334页。

[50]参见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第88页。

[51]参见王立达:“法释义学研究取向初探:一个方法论的反省”,载《法令月刊》2009年总第51期,第23页。

[52]参见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198~223页。

[53]参见[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的意义”,郑永流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5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5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103页。

[55]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1页。

[56]参见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198~223页。

[57]参见[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的意义”,郑永流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5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58]参见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第916~918页。

[59]参见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172页。

[60]参见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83页。

[61]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9~10页。

[62]参见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9页。

[63]参见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64]参见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第916~918页。

[65]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3、109、117页。

[66]参见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84页。

[67]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9、21页。

[6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4~195、197~199页。

[69]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69页。

[70]See Aulis Aarnio,Robert Alexy and Aleksander Peczenik,“The Foundation of Legal Reasoning”,Legal Reasoning edited,by Aulis Aarnio and D.N.MacCormick,Vol.Ⅰ,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1992.

[71]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459、462页。

[72]参见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载《法学》2004年第2期,第3页。

[73]参见邢会强:“政策增长与法律空洞化——以经济法为例的观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第132页。

[74]参见舒国滢主编:《法学方法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8、176页。

[75]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6~427页。

[76]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6页。

[77]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6~407页。

[7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5页。

[79]参见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第88页。

[80]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第12页。

[81]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6~317页。

[82]参见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第91页。

[83]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60~63页。

[84]参见舒国滢主编:《法学方法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85]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2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3页。

[86]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

[87]See Matti Ilmari Niemi,“Phronesis and Forensics”,in Ratio Juris,Vol.13 No.4 september 2000,pp.392~404.

[88]参见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第88页。

[89]参见王本存:“论行政法教义学——兼及行政法学教科书的编写”,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第39~41页。

[90]参见武秀英、焦宝乾:“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0期,第135页。(www.xing528.com)

[91]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92]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60页。

[93]参见邵六益:“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第112页。

[94]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5页。

[95]参见谷川:“法律实践需求下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对照及反思”,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8期,第167、173页。

[96]参见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69、72页。

[97]参见邵六益:“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第112页。

[98]参见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69、72页。

[99]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5页。

[100]参见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69页。

[101]参见谷川:“法律实践需求下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对照及反思”,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8期,第173页。

[102]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64~65页。

[103]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5页。

[104]参见宋旭光:“面对社科法学挑战的法教义学——西方经验与中国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6期,第117页。

[105]参见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172页。

[106]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9页。

[107]See Matti Ilmari Niemi,“Phronesis and Forensics”,in Ratio Juris,Vol.13 No.4 september 2000,pp.392~404.

[108]参见武秀英、焦宝乾:“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0期,第135页。

[109]参见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第72页。

[110]参见季卫东:“法律议论的社会科学研究新范式”,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27页。

[111]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5页。

[112]参见何珊君:《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113]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296页。

[114]参见[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115]参见洪镰德:《法律社会学》,扬智文化公司2004年版,第18~22页。

[116]参见[英]罗杰·科特瑞尔:《法理学的政治分析:法律哲学批判导论》,张笑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页。

[117]参见王勇:“法律社会学及其中国研究进路的初步思考——一般理论与本土问题的知识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

[118]参见[英]罗杰·科特瑞尔:《法理学的政治分析:法律哲学批判导论》,张笑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3页。

[119]参见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20]20世纪20至30年代左右,法社会学以介绍和翻译西方论著为主,开始引进与传播法社会学的理念与思想。如严复因翻译法国孟德斯鸠的《法意》、斯宾塞的《群学肄言》被认为是引进西方法社会学的第一人。此外,马君武翻译的斯宾塞的《社会学原理》、赵兰生翻译的《斯宾塞干涉论》对法社会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发挥了引领式的作用。1922年2月,李忻撰写的“法社会学派”一文刊登在北京的《政法学报》上。1925年,他的《法社会学派》著作由北京朝阳大学出版社出版,成为中国最早提出“法社会学”概念的学者。张知本1931年出版的《社会法律学》在我国法社会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是我国法社会学理论的第一次系统化和集大成者,被喻为“近代中国法律学人写的第一部法社会学专著”。而一些杂志对法社会学名著的刊登发表也起了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如以杨廷栋、雷奋为代表的留日学生创办于1900年的《译书汇编》杂志,最早刊载了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法国卢梭的《民约论》、德国耶林的《权利竞争论》等名著,为法社会学观念在中国的输入铺设了第一个平台,对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起了不小的作用。(参见何珊君:《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121]参见何珊君:《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122]参见张文显:“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讨论会在北京召开”,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第94页。

[123]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4页。

[124]参见王勇:“法律社会学及其中国研究进路的初步思考——一般理论与本土问题的知识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第109页。

[125]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126]参见[美]坎培尔、威尔斯:“社会中的法律研究”,载[美]埃文主编:《法律社会学》,郑哲民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3、27页。

[127]See XinHe,Black Hole of Responsibility:“The Adjudication Committee's Role in a Chinese Court”,Law and Society Review,2012,Vo.42,No.4,pp.681~712,转引自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5页。

[128]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6页。

[129]原中南政法学院的郑永流、马协华、高其才、刘茂林等1993年撰写了《农民法律意识农村法律发展》一书,以湖北省八个市、县为标本,对我国农村法律文化状况及法律发展作了有意义的调查和研究。1992年以种明钊为首的原西南政法学院课题组通过对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地区农村和典型农村经济组织的调查,形成研究成果《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一书。原西南政法学院长期坚持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状况进行社会学的考察研究,出版《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1994年起,俞荣根主持的“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项目中已经完成了《羌族习惯法》(2000年)的调查和写作工作。1993年,夏勇教授主持了《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课题,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走访了10个省(市),23个县(市)、19个乡(镇),召开了230次座谈会,进行了6000份抽样调查问卷,广泛接触了农民、市民、法官与行政官员,并于1995年出版了专著《走向权利的时代》,在国内学界引起较大反响。1996年,以苏力为核心的名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中青年学者的专项调查,形成了有代表性的专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参见何珊君:《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130]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6页。

[131]参见[美]奥斯汀·萨拉特:“片段化中的活力:后现实主义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涌现”,高鸿钧译,载[美]奥斯汀·萨拉特主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32]参见[美]坎培尔、威尔斯:“社会中的法律研究”,载[美]埃文主编:《法律社会学》,郑哲民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3、27页。

[133]参见[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5页。

[134]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4页。

[135]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136]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页。

[137]参见[美]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著,[瑞典]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李风圣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138]参见[英]罗杰·科特瑞尔:《法理学的政治分析:法律哲学批判导论》,张笑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60、68页。

[139]参见王勇:“法律社会学及其中国研究进路的初步思考——一般理论与本土问题的知识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第109、110页。

[140]参见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41]See Richard A.Posner,The Crisis ofCapitalist Democrac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337~362.

[142]参见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83~85页。

[143]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3~5页。

[144]参见[德]卢曼:《社会的法律》,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4页。

[145]参见[英]罗杰·科特瑞尔:《法理学的政治分析:法律哲学批判导论》,张笑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4页。

[146]参见伍德志:“欲拒还迎:政治与法律关系的社会系统论分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147]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5、60、87页。

[14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6页。

[149]参见张继恒:“法教义学的勃兴对经济法意味着什么”,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187页。

[150]参见冯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130~131页。

[151]参见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11~12页。

[152]参见张牧遥、龚怀军:“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及其三重控制——兼论程序的价值”,载《学术交流》2013年第8期,第60页。

[153]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70~78页。

[15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9页。

[155]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156]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第12页。

[157]参见徐杰:“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载《法制日报》2001年7月29日。

[158]参见顾功耘:“略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法学》2007年第3期,第18页。

[159]参见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载《法学》2004年第2期。

[16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0页。

[161]参见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13页。

[162]参见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11~12页。

[163]参见孙海波:“在‘规范拘束’与‘个案正义’之间——论法教义学视野下的价值判断”,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第77页。

[16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6页。

[165]参见孙海波:“在‘规范拘束’与‘个案正义’之间——论法教义学视野下的价值判断”,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第77页。

[166]参见王立达:“法释义学研究取向初探:一个方法论的反省”,载《法令月刊》2000年总第53期,第23页。

[167]参见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221页。

[168]参见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233页。

[169]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第9页。

[170]参见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第91页。

[171]参见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7~389页。

[172]参见[英]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173]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5页。

[174]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2页。

[175]参见舒国滢主编:《法学方法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0页。

[176]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177]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6页。

[178][德]图依布纳:“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反思要素”,矫波译,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期,第581、592页。

[179]经济法律关系结构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律关系除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还包括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

[180]参见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16页。

[181]参见张继恒:“法教义学的勃兴对经济法意味着什么”,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187~189页。

[182]参见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考察”,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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