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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传统二元法律体系的解构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谭同学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学的政法法学就要在政府干预与个体自由之间构建一种新的平衡机制,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防止政府干预对私权利的损害。以至于关于经济法的原则、宗旨、目的和价值等相关的学术成果较多,但有关经济法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政法法学方面的研究较少。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通过私法公法化来限制私权利,通过公法私法化扩展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干预权。

(一)经济法学政法法学的价值分析

根据苏力教授对政法法学的分类与概述,认为政法法学的“思想理论资源基本上是广义的法学(包括政治学),其中包括孟德斯鸠、洛克、卢梭、马克思、美国联邦党人等的政治思想,甚至包括后来的韦伯的理论、现代化理论等”,并认为“把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地位势必要从政治上论证这种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一种政治话语和传统的非实证的人文话语”。因此,政法法学主要是政治角度去解析法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合法性在于法律的产生都是特定政治机制运行下的产物,也只有经过特定的政治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且代表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其正当性在于法律规范的内容应该符合主流价值的道德标准。因此,政法法学必须从政治、道德、社会与法律的角度去构建法律机制,包括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结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等基本的法理问题。简而言之,政法法学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权利或权力、责任或职责、利益、义务等法学和法律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其研究方法主要是关于法律规范的权、责、利和义的结构分析。但法律理论既不是没有社会后果的,也不是不受社会影响的。法律的基础、法律的理解、法律的地位、法律的效果等,都深刻地影响着政治共同体的形态和各种社会愿望的诉求。[176]研究法律政治的法律家必须由各该当学科寻找必要的资料、经验素材。以现行法的正义前提为标准所作的批评,经常可以成为法律改革的具体建议,法学也就迈入法律政治的领域。法律政治本来就是法学的正当工作领域,法学对政治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177]

传统民法与行政法、刑法规范侧重于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实现对特定法益目标保护,所以更侧重于法的形式理性。经济法是为了实现对特定法益目标的保护而规范具体的行为,追求的是法的实质理性。形式理性法律制度适用一套普遍的规则,依赖于特定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的法律冲突,因此更注重于规则设计和实施的程序正义。实质理性法之设计旨在具体情势下实现特定目标,比起经典的形式法更趋向于开放性和灵活性,也更具独特性。经济法学的政法法学就要在政府干预与个体自由之间构建一种新的平衡机制,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防止政府干预对私权利的损害。传统的形式法越来越解决不了现实中发生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法通过对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集体规制来弥补市场不足,且不限于调整私人行为领域,而是通过实质性规定直接规制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逐渐明确经济法主体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市场主体不仅履行法律义务,而且还应承担社会责任。而政府承担了行政干预目标实现、选择干预手段、实施具体干预行为以及承担特定干预后果的法律责任。因此,经济法之政策法律化、道德法律化和法律社会化的新机制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需要转变成政策分析、价值分析和社会分析的方法,这种方法与法律参与方式的变迁导致了法律多元化。经济法的实质化完全应用于全新的组织结构和制度结构,要求由政府所实行的规制而非法院的裁判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在法律制度之外,经济法的边界需要在政治和社会环境方面进行重新界定,要求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的整合,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178]经济法之实质法成为国家修正由市场决定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构的主要工具,承担了新功能并为规制提供了正当理由。因此,其内在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以至于形式法中占支配地位的规则导向由逐渐增强的目的导向来补充。实质法通过有目的的规划,并通过标准、规制和原则来实施。经济法的实质性导向影响了经济法之实在法的构成,比如“政治范式”在经济法中不可避免。因此,经济法规范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形式法迈向实质法,传统形式法的严苛的规范结构发生异构。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倾向于“法律政治化”和“政策法律化”“规则范式行政化”“道德法律化”的非正统规范的模式,但经济法的规范的设计,除了要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外,也应该遵守法的形式理性,不能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政治、社会、道德目标而践踏程序正义。另外,经济法源于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不足而诞生,所以经济法的规范必须突破民法规范“权利义务”和行政法规范之“行政限权”的传统范式,构建经济法新的规范体系,建立不同于民法,也不同于行政法的研究范式——即“市场—政府—社会”三要素互相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经济法的“市场—社会—政府”的规范模式,不同于民法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权责分配”和行政法的“行政限权”规范的“权力控制”。

(二)经济法学之政法法学的内涵(https://www.xing528.com)

目前,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更侧重于从社科法学的角度,借鉴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的研究成果来构建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而忽略基本的经济法的理论问题研究。以至于关于经济法的原则、宗旨、目的和价值等相关的学术成果较多,但有关经济法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政法法学方面的研究较少。经济法规范就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对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设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通过私法公法化来限制私权利,通过公法私法化扩展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干预权。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市场主体禁止性规范和积极义务性规范的制度设计来限制其私权的滥用,通过对行政职能部门经济职权、经济职责和经济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授权行政职能部门积极的干预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并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和接受问责。对于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规范,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不确定,很难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具体的权责模式,一般采用概括授权的方式。在确保程序正义和司法救济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背离市场经济规律时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干预。程序正义既包括干预权的取得应有相应法律依据或权力机关的授权,比如具体行政干预行为应得到权力机关的授权并接受其监督,也包括具体政府干预行为应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而且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即行政干预应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权力机关在政府干预过程中不应该只是个旁观者,通过权力机关的介入,使政府的干预权的形式正义落到实处。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法执行的监督是个很好的实例。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为任何政府的干预行为首先都是源于法律的授权,这是经济法规范的合法性保障。对于政府经济职责规范,主要是针对政府的不干预行为或不正当干预行为进行规范和问责,以确保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

经济权利是法定权,具有相对性,也是一种权限,经济权利的行使不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经济权利的规范,在遵守市场自治的任意性规范的原则下,赋予市场主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义务和禁止性义务,同时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的市场规制的消极干预权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事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积极干预权,但政府的干预应遵守市场规律和社会本位原则,不能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避免行政干预对市场经济的破坏。对于经济义务的规范,主要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包括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因此,对市场主体法定义务的履行,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法律规范应该基于公平原则,协调平衡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避免政府滥用其干预权加重市场主体的义务。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规范,是针对政府干预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缺陷采取的补救措施,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设计不尽完善。基于经济法第三法域的特性及其调整手段多样性、经济法律关系结构的双重性,[179]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传统责任外,还应当增设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特别是针对经济法之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标,建立社会责任法律机制,使经济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的综合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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