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法法学的“浴火重生”
苏力教授在2001年的《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一文中提出“政法法学”概念时,认为“政法法学”的“思想理论资源基本上是广义的法学(包括政治学),其中包括从孟德斯鸠、洛克、卢梭、马克思、美国联邦党人等的政治思想,甚至包括后来的韦伯的理论、现代化理论等”,“这些思想资源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强调法律职业性的法律思想”,故称之为“政法法学”。并认为“把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地位势必要从政治上论证这种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一种政治话语和传统的非实证的人文话语”。苏力教授对“政法法学”的态度就是要割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建立完全“法律专业”话语的纯粹的法学体系,并断言“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政法法学在狭义上的法学研究中的显赫地位会逐步被替代,在未来中国法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143]苏力教授在《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中承认当时“只说对了一半,甚至只对了三分之一”。认为政法法学曾经关注的如法律的“刀制水治”“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等,如今已不再为法律学人所关注,“政法法学对法律学术的影响总体上日渐式微”,但政法法学“浴火重生”,“从学术界转向社会、从法学圈内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转变为公共话语”。政法法学摒弃“意识形态”和“阶级分析”的思维模式是社会发展和学术进步的必然结果,因为其必须要在“浴火重生”中转型,去构建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政治-法律”范式的理论体系。在这一点上,苏力教授对政法法学的认知似乎有了转变,承认政法法学未衰退,只是“转移了阵地”,但也“最多只是在大学本科甚至新生中还有些许影响”,“并因此相信随着学术发展和法学研究的职业化和专长化,政法法学会退出历史舞台”。
苏力教授对政法法学的解读似乎过于表面化,无视“政法法学”之“政治-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仅停留在政法法学曾经的“意识形态”和“阶级分析”的思维模式,认为“政法法学的意识形态化和教条化导致其缺乏足够的思想和学术深度,因而被边缘化了”。苏力教授承认政法法学主张的“一些核心观念,如法治和权利等已深入人心,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共识和背景知识”的“公知”,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普遍甚至远远高于法律专业知识分子”。但对此却表现出不屑,并相信“政法法学会退出历史舞台”。如果某一学术流派或理念能成为“公知”并被接受,其生命力也就会延续,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在,至少说明其是有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的。被苏力教授批判为政治话语的“法治”和“权利”等现代法学的法律符号,为现代法学的理论建构和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法律素材和知识,成为现代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基本元素和理论基础,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不断地扩大。政法法学正是适应社会需求才得以发展,没有像苏力教授所预言的“衰亡”。
(二)政法法学的发展路径(www.xing528.com)
卢曼指出:“自近代早期以来就形成的悠久传统使我们在这里只看到一种统一的‘政治-法律’系统。这主要是由于国家职能是一个既是政治的又是法律的概念。”[144]哈特和凯尔森是规范法学的典型代表,但哈特法理学比凯尔森的之所以有更广的影响,就是因为他对现代法律的政治关注,而凯尔森一直追求所谓的纯粹法学。[145]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从政法一体的模式来解读法律与政治关系:要么是政治决定法律,认为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由政治权力任意伸缩。如霍布斯、边沁、奥斯丁的主权命令说,以及卢梭的公意说和人民主权说。要么是法律决定政治,认为任何政治行为都应该符合“合法性”基础,以潘恩、洛克、哈耶克为代表。总而言之,任何政治系统的法外行动,法律和政治都是一体的。[146]苏力教授对政法法学的偏见,源于其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截割,像凯尔森一样追求所谓纯粹的法律和法学。这不仅不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也不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法治的法律机制正是源于那些“政治思想资源”,时下被社科法学者钟爱的“政策”也是“政治”的化身,是基于社会“公共性”的法律政治化或政策法律化的结果,也是当代社会“政治-法律”一体化的必然选择。政法法学者如果把阵地从“政治意识形态”转移到社会“公共性”上,就是顺应了这一时代的要求,其学术生命也就可以不断地延续。
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理论既不是没有社会后果的,也不是不受社会影响的。法律的基础、法律的结构、法律的理解、法律的地位,法律的效果等,都深刻地影响着政治共同体的形态和各种社会愿望的诉求。这些蕴含在法理学研究中,并鼓励对法律理论与社会政策的交互作用重作评价。政策需要的不是那些详细的规定,而是那些如何界定公众目的和实际选择的基本观点。法理学只有自觉地考虑社会政策对行动和制度设计所蕴含的意义,才能把握哲学分析,使其有助于保证那些基本的政策问题获得细致的研究,并不被湮没在那些未获细究的假定和观点中。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政治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为了使法理学更具活力和贴切,必须用社会科学的观点重新安排各种法理学问题,重新整合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理论。因此,可把法律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与回应型法三种类型,并认为除了自治型法无涉政治之外,压制型法和回应型法都与政治密不可分。[147]拉伦茨认为,研究法律政治的法律家必须由各该当学科寻找必要的资料、经验素材。以现行法的正义前提为标准所作的批评,经常可以成为法律改革的具体建议,法学也就迈入法律政治的领域了。法律政治本来就是法学的正当工作领域,法学对政治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148]一般自治型的民法远离政治,但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法和公私兼容的经济法很难与政治分离。我国的现状是:很多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又政治化,政治与法律相互影响和渗透。政法法学应该转移阵地来探究我国“政治-法律”相融合的政法理论,去构建最优最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法体制。只要准确定位,明确目标和方向,政法法学就会在法学界有所作为,更不会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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