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流派的概述
流派,又称派别,《辞海》释该词曰:“流派,指学术、文艺方面的派别”。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相同的法学流派是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同流派不但学者的立场、观念与思想意识相同,在内容上也具有系统性与一贯性,且更具有方法论上的独特性和同一性,因而其所建构的法学方法论也是相同的。谢晖教授认为,从历史过程看,法学流派之产生,乃是法学独立于其他学科的产物。人类之法律史源远流长,但独立的法学史只是新近的产物。以法理学为例,从公认的奥斯丁1832年所著的《法理学的范围》算起,法理学的独立不过近两百余年的历程,以往历史中纵有法理学,但很难说有法理学流派。学界关于法学独立前的所谓“法学流派”,实是哲学流派在法学领域中的体现。首先,没有独立的法学,便不会有独立的法学流派。显然,从历史过程看,法学流派的出现只是法学独立的产物。当法学依附于神学、哲学或政治学之时,不可能有法学流派的出现,如果说有,也只能是后人臆加的。其次,从判断标准看,法学流派,必须要有系统的观点与独特的方法两方面的判断标准。系统的法学观点,是构成法学流派之核心,而独特的法学方法是法学流派形成的基础。在实践中,对观点与方法在法学流派中的作用常有两种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即要么唯观点论,要么唯方法论。其实,观点与方法的抽象只有相对意义。严格说来,方法也是观点。在法学流派中,系统观点所揭示的是该流派对法律现象和本质具有定性意义的看法,而独特方法是指某一流派对法律进行探索、认识的手段、过程等。事实上,某种方法常被不同的流派所运用,在此意义上讲,观点之于法学流派,比方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尽管如此,不同研究方法毕竟是得出不同观点的重要基础,因此某一法学流派必须要有区别于其他法学流派的独特方法。
从此意义上讲,选择方法与观点对某一法学流派的形成具有同等的意义。可见,从法学流派之一般标准判断,法学流派的出现,既要持有明确理论的观点,又要有独树一帜的方法。最后,从外在影响看。建立在特定研究方法基础上的法学结论,能否谓之法学流派,还要看其外在影响,主要标准有:首先,有无一批追随者;其次,有无对社会,尤其对法学教育形成一定的影响。一个学者的学术创造如果仅仅停留在个人学术思想领域,而未能对大众及同时代或后来的学者形成一定的影响,那么其只能称为学术成果,很难说已经形成流派,其方法被证成是死方法,其结论亦被证成是死结论。只有当某种法学学术观点有了一批追随者时,才能证明其观点与方法对学者阶层发生了影响,即被学者阶层所认同。同时,亦只有当该学术观点通过法学教育对社会产生影响时,才能表明该观点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法学流派发展的史实亦证明:任何一家号称流派的法学思想,都有一批卓越的追随者并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从上不难看出学术影响及社会影响对法学流派形成的价值和意义。综上所述:所谓法学流派,是指以某种独特的研究方法为基点而得出的对学术及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系统化的法学观点。法学流派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当法学尚未独立之时,便没有什么法学流派,因此,法学流派是法学独立之产物。[23]谢晖教授对法学流派的界定,既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某一法学流派的创立,是其独特的观点和方法的学术成果沉淀结晶的过程,也是其被现实社会和学界接纳和认可的结果。
(二)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虽然西方的法学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学派立林的局面。然而,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以及社会法学派仍然是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以自然法作为评判实在法的基本尺度,侧重于价值本体意义,因而其研究方法常被人们称为“价值分析方法”,认为法学研究主要是“为公正安排社会关系及解决社会纷争找到合理的交往模式或法律框架”。[24]分析法学派突出强调法学的科学性,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把实证分析作为其研究的圭臬,重视法律本身结构和内在逻辑关系,其研究方法为“规范分析法”,强调法的形式,否定法学应当去研究正义、公平等不确定的法律价值。社会法学派则以社会分析作为其研究目标,强调通过法律的控制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效果,重视法在社会中的实际效用,以法律功能、社会利益、法律实效等核心范畴架构法学的研究体系。[25]社会法学派突出强调法律与社会现实关系的考察,其研究方法也称为“社会分析法”。总的来说,三大法学流派都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法学研究的路径,有利于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律问题。[26]
不同的法学流派间并非完全彼此孤立,而是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不同的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角度提示了法的本质特征、价值追求和实现路径。自然法学派从法的实质理性、理想、价值、本质属性高度概括出“应该是这样的法律”,追求的是“法之魂”的应然法,其价值分析法的研究方法也被称为法哲学方法。自然法是法律活动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评判实在法之善恶和社会法之效果的标准,既是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的基石,也是引领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的方向标。分析实证法学派立足于实在法的规范性,从实践中法的形式理性、逻辑自洽性、实现路径等法律规范的客观存在、逻辑推理及其效力论证“实际是这样的法律”,强调的是“法之形”的实在法。实证法以法的规范为要义,通过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推理来求证和维护法律权威,是贯彻和实现自然法理想目标和价值追求的方法和路径,是自然法从理论到实践的必然选择,是社会法效果评价的依据。分析实证法学派基于法律规范的研究方法也被称为法教义学或是注释法学。社会法学派以自然法的理性和价值为标杆,通过对实在法实施的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探索自然法与实证法相结合的法治路径,是侧重于“法之效”的实用法,社会法学派常用社会分析的研究方法故也被称为法社会学。因此,三个法学流派在现代法学研究领域相应的也被分为法哲学、法教义学和法社会学三种形态。三个法学流派之经典在于其既有各种独特的理想目标或观点,也有别具一格的研究方法。但三个法学流派彼此齿唇相依,共同推进人类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发展,谱写法治文明的篇章。(www.xing528.com)
(三)我国法学流派的构建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及西学东渐的影响之下,我国的法学学者就希望结束国内法学无流派的历史,也开启了中国法学流派梳理研究之旅。最先作出贡献的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其推出的《法学流派与法学家》作为辞典性质的资料性参考读物,至今仍为学术界所引用。随后,法学界又陆续推出了多种这方面的论著。如何勤华教授的《西方法学流派撮要》则进一步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西方历史上的各法学流派进行了梳理,徐爱国教授则选取了九个西方法哲学命题并以此为线索阐述了“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这些梳理性的研究对于中国法学学派的建立乃至流派的形成无疑提供了良好的前期准备。在关注法学流派梳理的同时,中国法学者也开始关注中国自身是否需要法学流派、有无法学流派、有何种法学流派等问题。[27]20世纪末,有学者提出应该“创建我国的法学流派”,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40余年的法学发展史,尚没有推出一个令世人侧目的法学流派来,这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的事。当社会发展把法治推为中华民族追求的目标取向时,法学流派的产生就不是任何个人的主观意愿所能阻止的,社会需求必然会将其推向法学家的议程”。[28]有学者提出“时代呼唤法学流派和法学家”,“当前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需要并自然形成中国法学的各种流派,并产生一大批新时代的法学家,从而促进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29]
2001年,苏力教授(“苏力”全名“朱苏力”,因其作品的署名为“苏力”,故文中用“苏力”)在《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一文中把中国的法学研究划分为三种传统:第一阶段,即注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认为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势必要从政治上论证其合法性和构建其法律话语的正当性。第二阶段,注重法律适用、解决具体法律纠纷的“诠释法学”,即法教义学。认为法学是实现法律作为专门化的技术和知识的可能性,使得法律不再是政治理论话语进入社会实践,成为一种实践的话语。第三阶段,借鉴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制度或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把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予以考察其实践效果,对法律的批评不限于一般的政治批判或道德批判,更侧重于实证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运用传统上并不属于法学的某些经济学、社会学理论,发现法律实践的制度条件。[30]时隔十三年,苏力教授于2014年在《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一文中对社科法学又进一步进行了阐述,并掀起国内法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研讨的热潮。在苏力教授之后,邓正来教授把中国法学概括为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主义和法律文化论四种理论模式。[31]汤唯教授则认为当代中国有五个学术流派,即为政治法学派、诠释法学派、社科法学派、批判法学派、综合法学学派。[32]这些概括使用的称谓或者与苏力教授使用的称谓一致,如政治法学派,或者可以在苏力教授的概括中找到大致对应的概念,如权利本位论可对应政法法学,法条主义可对应诠释法学,法律文化论可对应社科法学等。某种程度上说,迄今为止,政法法学、教义法学、社科法学,已成为当下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三种法学研究范式,或者说政法法学派、教义法学派、社科法学派三个不同学派在我国的法学格局已然初步形成。[33]
姑且不论我国法学界是否有必要构建自己的独树一帜的法学流派,或是是否我国的法学流派就如苏力教授所言已形成了政法法学、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三大格局。但以苏力教授为主的社科法学派以法教义学为对立面,通过对法教义学的批判确立自己的观点、方法和理论知识,虽然在学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但无论如何定论都难免有些为时过早。不过,双方的激烈辩论也促进了国内法学者对法学方法论更深刻的认识和探讨,并形成了我国法学方法论的丰硕学术成果,对构建我国法学流派和法学方法论具有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法律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法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本质属性不会变。如果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那么法学方法和法学理论作为人类认识、适用法律的方法和知识,不论是古今中外,必然有其共性。特别是我国现行法制和法学,在一定大程度上都是借鉴西方发达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方法、成果。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表现形式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会有所不同,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否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学流派,或是我国法学真的非要自成流派是很值得商榷的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