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方法的本质
“法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Legal Methodology)概念来自德国法学界,并为大陆法系法学界所广泛采用。但事实上,作为一门认识和运用法律的工具,法学方法论在两大法系也都有各自的发展源流和广泛的运用基础。英美法学者常常将方法论称为“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或“法律推理方法”(the Methods of Legal Reasoning)、“法律论证方法”(the Methods of Legal Argument)、“法学方法”(the Method of Jurispru⁃dence)、“法律方法”(Legal Methods)、“法律解释方法”(the Method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法律人的方法”(the Method Used by Lawyers)等这些概念的核心都是解释、运用判例法和成文法,通过特定技巧将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并得出妥当的裁判结论的方法。在我国,法学方法论概念也存在多种表述,如“法律方法”“法律学”等。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按照郑永流教授的考察,“法律科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和“法学方法学”(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或“法学方法”(Juristische Methodik)是这门学科的两种德文表述。在当今德国法学界,“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般包括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教义学。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开篇就指明,他所讲的法学是“狭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 im engeren Sinne),也就是“法律学”(Jurisprudenz),其用“法律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Jurispru⁃denz)来表达其法学方法论。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使用的概念来看,他们大多采纳“法学方法”一词,法学方法通常都指的是有关指导法律适用活动的各种方法,从广义上包括法律解释、价值补充、漏洞填补等方法,而这与法学研究的方法是相区别的。[16]
黑格尔强调方法的主体性原理,认为“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可判别性、目的性、创造性与经济性等基本特征,对于人们认识客观世界与精神世界而言,方法非常重要。它有利于人们根据不同的认识对象、不同的研究目的,而寻找到最为有效、简便和经济的研究方法。[17]法国学者巴罗指出,“离开方法的科学就不能称之为科学”。任何科学都应当遵循一定的方法。这些方法,有些是各学科知识所共通的,有些是各个学科所独有的。法学方法论尽管需要借助于一些共同的研究方法,如价值研究法、社会研究法,但由于其以探寻、归纳案件裁判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具体适用为目的,因而也具有一些自身独有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应符合四个标准:其一,法学方法论有自己独特的体系,并以逻辑严谨为其重要特征;其二,法学方法论是对实践的总结,并可以通过实践加以运用与检验;其三,法学方法论并非关于法学方法的简单堆砌,而是针对法学方法的系统研究,目的在于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回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其四,法学方法论对经过长期演进形成的具体法学方法进行总结和提炼,既能够用以解释既有法律适用问题,也能够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可供操作的技巧。法学方法论是一门符合逻辑、符合经验和社会历史演进规律的社会科学,是一种人类通过理性认识事物,且能够为人们所反复使用的方法,即我们所称的一般意义上的科学方法。法学方法论是形式技术方法与认识论的结合。[18]法学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思维模式、法律知识、法律适用和价值分析的路径,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方法。
(二)法学方法的内容(www.xing528.com)
从广义上说,法学方法是指关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所有方法及其手段、工具、规则、程序的理论,是关于它们的综合知识体系。从狭义来讲,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是指关于法学研究(或开展和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19]法学方法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法学研究的总体方法,简单地说,也即是哲学研究方法。即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一般知识,研究方法的本体问题等。法学方法论必然建立在相关的哲学观念基础之上,例如,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社会实证方法等,是以不同的哲学立场来加以区分的,因而,必须将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与法哲学的研究结合起来,确定价值观念与研究立场在法学方法论中的意义。二是理论研究使用的具体方法以及规范。这一层面上的方法包括实证分析和价值评价两种,以及这两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或延伸——比较方法。实证分析又可分社会实证分析、经济实证分析、逻辑实证分析,价值分析也可依其基本立足点及涉及的领域分为政治价值分析、经济价值分析、社会价值分析、文化价值分析等。三是法律实践的方法。这是超越传统方法论范围的内容,它源于法律问题的特殊性。因为法学研究不仅仅关涉认识领域,而且关涉实践领域,甚至主要关涉实践领域。也就是说,法学是一个关涉人际关系的高度职业化的知识体系,它不仅仅追求真,而且追求善,甚至追求美,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它不仅包括纯粹理性而且包括实践理性。这个层面的方法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其他法实践行为等与法律有关的行为的方法,这里的方法表现为在相关领域中追求善的规范。例如:立法方法、法解释方法、法规范选择方法、法事实认定方法、法推理方法等。[20]
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方法论作为研究法律规律、提供法律适用科学方法的一门科学,从具体理解法律规范而言,法学方法论以具体的司法适用为基础,结合多个学科的知识,以实现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的最佳效果。法学方法论虽然要以各类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阐释为内容,但并非仅仅是一般地学习、理解法律规范,而是以服务于司法裁判的实际需求为目的。故所谓的‘法学方法论’不是有关法学研究的方法的学科,而是研究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准确、科学地适用法律规范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适用过程,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浓厚的实践意义,是可以直接沟通法学研究和司法学方法论要为司法裁判者提供反映裁判活动中法律适用规律的方法。”[21]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说来,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22]
很显然,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主要是法适用的方法,特别是针对法院司法判断的法律适用而言,强调法学研究主要是服务司法审判,是比较狭隘的法学方法论。而张文显教授的法学方法是广义的,包括所有法学研究的方法,既包括法理论的研究方法,也包括法适用的研究方法,就法学方法而言,广义的法学方法论更符合法学研究的目标,也更切合实际需要。首先,法学内容和外延都是丰富的。不仅满足于实在法,也包括既往法,不能局限于法律的规范效力,也应关注法的理论和社会效益。其次,法律的适用也不应仅局限于司法审判。虽然现代法治仍然是以法院的司法审判为中心,为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执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越来越重要,渐渐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但政府执法也应该遵守和服务法的规范。因此,现代法学的方法不应局限于法院法律适用的司法审判的个案研究的正义和原则的探究,也应关注政府执法——法律实施的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效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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