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法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法律结构是对民法的权利义务规范的异构,不仅不对称,而且表现出明显的私法公法化特色,是国家权力对私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对私权的渗透。因此,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政府职权职责都是法定而不是约定,是非任意性或强制性,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给相关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的配置一般是对等的,除法律特别的规定之外,民事权利义务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是任意性规范。经济法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法律结构是对民法的权利义务规范的异构,不仅不对称,而且表现出明显的私法公法化特色,是国家权力对私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对私权的渗透。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为了协调平衡各方的利益,经济法规范对弱势的一方给予特别保护。在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强势一方主要承担责任或是履行义务,而弱势的一方依法受保护而享有权利。比如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权利。因此,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政府职权职责都是法定而不是约定,是非任意性或强制性,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给相关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权利为限制性任意规范,其权利的法律基础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或是放弃。经济法上的义务一般都属于强制性规范,是禁止性或是义务性的规范。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经济权利和义务不是对价的,更不对等,有别于民事合同权利义务的等价有偿原则。对于赔偿,民法上的赔偿一般适用补偿性原则,主要是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但经济法的赔偿适用惩罚性原则,不以损失为依据。经济法权利义务规范的非对称性是为了协调平衡实践中当事人客观上存在的实事上的不平等,确保实质上的公平,但经济法在对弱势一方给予保护时,应避免这种偏袒性立法极端化导致权利义务配置上的规则不公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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