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客体根据其法律属性可分为物和行为。首先,经济法上的物都具有法定性。不是所有的物都是经济法上的物,只有符合经济法上专门法律特设的物才是经济法上的物。可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有形物是真实客观存在、看得见、摸得着或是被实体化的物。比如受法律专门保护的矿产资源、消费品、产品、应纳税商品。无形物是指看不见、摸不着、客观存在、能被人感知或是利用的无体物。比如商业信誉、商业秘密、电力等。其次,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根据经济法律行为的主体和特征可对其作如下分类:第一类,市场行为。指市场主体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行为和破坏市场秩序的市场行为或无序的违法行为,合法市场行为包括纳税行为、工商登记行为、消费行为和金融行为等。如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侵犯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监管套利行为等。第二类,政府行为。包括政府对市场的规制行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比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价格监管、税收监管、金融监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和政府宏观调控等。任何经济法律行为都是因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因法律授权而产生或设立。再次,政府在执行经济法的过程中,对规制行为、监管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依法享有特定的立法权和裁决权。因此,政府行政行为可概括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裁决都是以行政执法机构对市场行为和经济秩序的规制、监管和宏观调控行为为基础。在实践中,经济法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能满足资源配置过程中经济活动的调整需要,符合实质正义而大行其道,但其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有待评估。最后,对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制定科学、合理和可纳入制度性监督的程序,防止行政执法权不被滥用,但这不是经济法的唯一和首要目标。经济法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首要目标,在于明确授权政府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制、监管和宏观调控的行政干预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明确规定执法的程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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