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产业法的内涵
在经济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没有严格区分一般市场规制法与特别产业监管法的关系,把对特别市场的监管等同于对一般市场的规制。邱本教授认为监管,通常含有监督和管理的内容,是有关机构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法不是某一部法律,而是一个法体系,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60]有学者认为市场监管法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总和。[61]张守文教授认为在二元结构体系下,市场监管法是中间地带,故应当从研究视角上一分为二地看待市场监管法,将其放入宏观调控法或市场规制法的视角中分别进行研究。[62]王全兴教授认为市场规制法包括市场规制一般法和市场规制特别法,市场规制特别法即是市场监管法。[63]有学者认为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的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法不是市场规制法,不能将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规制法等同,亦不能用市场规制法包含市场监管法。[64]
(二)特别产业法的价值目标(www.xing528.com)
实际上,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监管法同属于经济法范畴,都以社会本位为核心价值,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调整的都是市场行为,都是国家意志对经济秩序的调整,都以市场失灵理论为立足点,都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市场规制法主要是针对微观经济领域市场行为的矫正和规范,以纠偏为目的,是事后调整,以惩罚性规范为主,是对市场主体自治行为的规范,但同时市场自治行为也应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遵守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公平、效率和安全。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规制法属于经济法的基本法,对所有市场主体都适用。市场监管法主要是对中观经济领域的特别产业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一般都有专门立法,包括事前和事后的全面调整,包括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市场行为等全面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以标准化规范为主,监管目标在于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两者时常会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共同调整市场主体的行为。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房地产法、广告法、标准化法、会计法、审计法、邮政法、电信法等特别产业法,不仅关系国计民生,而且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建设,需要进行专门的立法监管。除对其市场准入和退出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之外,对其市场行为也有明确的规范,实行标准化的事前监管。同时,特别产业法除了应遵守特别产业法的规定从事市场活动外,还应遵守一般市场规制法。对违法一般市场规则的行为,也应受到市场规制法的处罚,还应服从宏观调控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特别产业法是以特别产业监管法为主,同时适用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特别产业监管法立法相对滞后,导致很多行业标准落后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率与及国际贸易。特别产业监管法的目标在于确保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等社会公共利益,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可或缺的守护神,而且每个行业安全标准和风险管控不同,这也是特别产业监管法应专门立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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