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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二元法律体系的解构及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的融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8]纵观各位学者的观点,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达成共识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外,对制度体系中其他部分存在不同的认识,理论框架和边界较为模糊。主要从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维度去构建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对二元法律体系的解构及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的融合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因此,法律体系中各规范间的融合状态成为某个特定解释的正当性渊源之一,也影响着法律体系内部规范的相互效力印证以及整体规范效力的合力[42]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理论建构较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二元说”“三元说”“四元说”以及“其他多元说”等。比如张守文教授的“二元论”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43]“三元论”中,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三大部分。[44]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应该包括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即国家经济参与法),宏观调控法(即国家经济促导法)。[45]“四元说”的多种主张中,杨紫烜教授认为“新经济法体系”,包括市场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46]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即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47]徐杰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48]纵观各位学者的观点,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达成共识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外,对制度体系中其他部分存在不同的认识,理论框架和边界较为模糊。[49]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关键在于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制度设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法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调整,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整,宏观调控法对经济总量、财政收支、产业经济和区域经济的调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主要从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维度去构建经济法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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