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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模式及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融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由于经济法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对于经营者的调整主要是以义务性规范为主的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辅。司法机关依经济法律规范对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纠纷,以及政府干预行为进行裁决,通过司法干预对行政干预进行修正和救济。对于自治秩序的市场主体不受经济法调整,但经济法规范对其行为有规范和引导作用。

经济法的调整模式及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融合

经济法从国家干预的内容层面可分为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经济监管法。[41]经济法规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经济法调整模式如图3-2所示,不同法律形式和类型化所采取的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规范的形式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整,因为行政干预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其规范一般是强制性规范,可以是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如政府的干预既是经济职权也是其经济职责,需要授权也是一种权限,因此干预权应该是强制性规范。对于具体的干预行为,由于政府的干预手段可以是公权介入也可以是私权参与的方式,对政府的干预行为可以是私法规范或是公法规范,实体规范或是程序规范并举的混合方式。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由于经济法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对于经营者的调整主要是以义务性规范为主的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辅。比如,经营者的纳税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法定义务。经济法对于消费者的调整主要是权利性规范,因此其规范是任意规范为主,以强制性规范的义务性规范为辅。

图3-2 经济法之“国家干预”的法律调整结构图(www.xing528.com)

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制定行政干预的经济法律规范,也可以通过监督介入经济法律关系,并对司法机关的干预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在“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依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通过宏观调控直接参与资源的分配或是对市场分配资源进行规制、监管使行其干预权。司法机关依经济法律规范对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纠纷,以及政府干预行为进行裁决,通过司法干预对行政干预进行修正和救济。经济法的立法干预、司法干预和行政干预应该注重法律基本要素的相互协调,充分发挥经济法的整体效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平衡。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一般都具有法定性,只有符合经济法规范主体资格条件的市场主体才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对于自治秩序的市场主体不受经济法调整,但经济法规范对其行为有规范和引导作用。而社会中层组织是沟通市场与政府的主要桥梁,是经济法政府治理模式重要主体。对市场主体的干预可根据市场需要降低或是抬高市场准入门槛,针对特殊行业,为激活和维护市场,可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减少限制条件和简化手续,或是增设一些激励的措施。如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企业是致命的打击,政府可加大出口退税额,减免税收和政府补贴防止企业倒闭。产能过剩的行业,政府可进行适当引导,通过市场竞争和政策扶持的优胜劣汰,实现行业重组焕发生机。对于市场秩序干预,应防止不法商家利用危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谋取暴利。如利用危机对企业的恶意收购,利用危机的市场囤积行为及价格操控行为等。现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干预,宏观调控是政府干预的一把利剑。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都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使经济慢慢走出衰退的阴霾。当然,加强对政府干预措施监管尤其重要。顾名思义,监管包含监督和管理。从制度层面,监督主要有外部机制的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管理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社会监督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无穷的力量,往往成了启动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的引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对政府干预的监管,应该建立一个综合的监督管理体系,把社会监督纳入其中,以实现最大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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