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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机制的价值评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通过立法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市场主体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并授权政府行政机关对市场秩序的规制、监管,以及宏观调控的行政干预权。这一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边界,也因此要求经济法调整机制必须立足于社会本位的原则,应该警惕我国目前出现的以市场优先为原则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思潮的危害。

经济法调整机制的价值评析

(一)政府干预的价值目标

法作为利益调节机制,确立利益衡量的价值取向,不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也将致力于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促使各种利益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序、和谐发展,而且为立法提供统一的基调,为执法和司法活动明确方向,确定执法行为的目标,为良好的执法提供操作的标准。“维稳”的出发点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维权”的出发点是维护私人利益。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处于个体和群体的不同领域,因此认识中和实践中倾向于割裂二者来看待,甚至会出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现象。事实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29]哈耶克认为“干预”好比为一种类似钟表机构的装置上油,只有以一种与这种装置的运转所依凭的一般原则不相一致的方式来改变它的任何一个特定部分的位置的时候,才能够把这种做法称之为“干预”。干预的目的始终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却是与我们允许某种机构装置按它的内在机理且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运转所产生的那种结果极其不同的。[30]哈耶克对“干预”的理解是一种非常态手段,只有在正常方法和手段失灵情况而采取的其他特殊的处理措施才谓之“干预”,不是随心所欲的肆意干预。正常市场秩序一般由民商法的自治调整,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1]“需要干预”表明经济法调整目标是遵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的和遵守市场经济规律的适度干预,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缺陷和政府调节缺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的价值目标而进行的干预。经济法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通过立法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市场主体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并授权政府行政机关对市场秩序的规制、监管,以及宏观调控的行政干预权。政府机关的干预权也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干预权不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而是经济法的实施结果。因此,经济法对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是既授权又控权,经济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

(二)政府干预的理性思考(www.xing528.com)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分为积极干预和积极不干预两种,都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法益目标。积极干预主要指政府为了特定的行政目标,主动介入市场经济的活动。比如,政府为抑制过热的楼市,采取了多种楼市“限购”措施的积极干预政策,希望通过提高投资第二套商品房的成本从而抑制对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炒作,使楼市回归理性,维持健康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让普通老百姓买得起房。政府为了稳定猪肉的市场价格确保人民的生活水准,对养猪户的补贴政策是一种积极干预。这些政府干预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价值目标,符合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原则,但应要避免行政部门以公共利益为名肆意干预市场经济。

积极不干预本质上还是需要干预,只是更强调合理干预。具体是指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市场不完善而引致垄断出现时,市场增长过速以致无法加以抑制时,为公共利益而须加以监督时(尤以金融市场突出),经营者毫无限制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对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时,应对经济秩序实行干预措施。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的深入发展,网络经济知识经济和虚拟经济等新兴经济不断的呈现,社会经济结构日趋复杂,政府积极不干预政策受到极大的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形势,为维持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政府不可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袖手旁观。“需要国家干预”不同于“单向的国家干预论”,它所强调的是市场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因为国家在干预过程中可能出现过度干预、不正当干预的现象,而对这种现象的遏制,最终力量只能是依据市场要求的经济法律规范。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定位于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并且成功的干预是指在充分发挥市场优势的基础上的干预。[32]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在于维护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并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这一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边界,也因此要求经济法调整机制必须立足于社会本位的原则,应该警惕我国目前出现的以市场优先为原则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思潮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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