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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经济法对传统二元法律体系的解构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经济法之“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基本理论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76年出版了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因此,反对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过多的干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宏观经济学的产生,也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受到战后西方各国的重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国家的经济职能只存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即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经济法对传统二元法律体系的解构

(一)经济法之“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基本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年)1776年出版了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他在著作中提出“看不见的手”定理,即:在竞争条件下,利润和效用最大化行为通过市场力量,使千百万经济主体的活动转化为社会最优状态。因此,反对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过多的干预。亚当·斯密《国富论》中所建立的经济理论体系,是以他在《道德情操论》中的论述为基础的。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论认为,人类有自私利己的天性,因此追求自利并非不道德之事。倘若放任个人自由竞争,人人在此竞争的环境中,不但会凭着自己理性判断,追求个人最大的利益,同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市场)使社会资源分配达到最佳状态,从而也就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年)继承了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的思想,其主要经济学代表作是1817年完成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书中阐述了他的税收理论并认为“最好的财政计划就是节流,最好的赋税就是税额最少的赋税”。李嘉图鼓吹自由贸易,并从理论上驳斥贸易限制。认为在一个具有充分商业自由的体制下,每个国家把它的资本和劳动置于对自己最有利的用途,国际分工与国际交换的利益,只有在政府不干涉对外贸易,实行自由贸易的条件下,才能最有效地实现其经济利益。[3]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Baptiste Say,1767~1832年)在1803年出版的《论政治经济学,或略论财富是怎样产生、分配和消费的》(简称《政治经济学概论》)一书详细地列举了政府的正当职能,宣扬亚当·斯密的贸易自由放任思想,使亚当·斯密的经济学说通俗化和系统化。他建立了经济学的三分法,把经济学划分为财富的生产、财富的分配和财富的消费三部分,是经济学说史上把消费正式纳入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第一人。他断言工资、利息、地租分别来源于劳动、资本、土地,建立起三位一体公式的分配论,利润则是企业家才能的报酬,提出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即全面否认经济危机产生的可能性,更不可能出现就业不足。并认为对诸如公用建筑桥梁、运河、船坞等公共工程,虽然它们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利息和维持费用,但只要它们能够构成很大的公共利益,其费用应由整个社会偿付。他同时还主张公办教育和国家对技术研究进行资助。[4]

国家干预主义是西方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发展的一个阶段,主要是指反对自由放任,主张扩大政府机能,限制私人经济,由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并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思想和政策。国家干预主义最初集中表现为欧洲封建社会晚期的重商主义,在当代则集中表现为凯恩斯主义。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出现空前的经济危机,使得传统的经济理论对此束手无策。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1946年)1926年出版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又在“罗斯福新政”背景下于1936年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策,被称为“凯恩斯革命”或“凯恩斯主义”。《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宏观经济学的产生,也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受到战后西方各国的重视。凯恩斯认为:市场中不存在一个能把私人利益转化为社会利益的看不见的手,资本主义危机和失业不可能消除,只有依靠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资本主义国家才能摆脱经济萧条和失业问题。因此,主张扩大政府机能,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有效需求的不足,实现充分就业。为此,凯恩斯主张政府为刺激社会投资需求的增加,采取扩大公共工程等方面的开支,增加货币供应量,实行赤字预算来刺激国民经济活动,以增加国民收入,实现充分就业。[5]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政策否定了放任自由的国家不干预政策,以需求管理为基础建立了其社会保障经济理论——有效需求理论,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即扩大政府开支、实行财政赤字、刺激经济、维持繁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趋势发展成为新古典主义综合学派,也有助于西方战后经济的复苏。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国家的经济职能只存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即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是较早提出公共产品思想的人,他的《利维坦》一书对公共产品论产生了两点主要影响:一是分配法论;二是国家财产论。[6]之后,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年)在《人性论》中认为,人们具有只追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危害的弱点,这只有依靠执行正义的政府的作用才能够克服。他举了一个公共设施修缮的例子来说明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及费用承担中政府的责任。[7]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ou,1877~1959年)在《福利经济学》中认为,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虽然正确但并不是无条件的。他认为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外部性的条件下,市场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消费者才能得到最大效用,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存在外部性,就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不幸的是外部性是广泛存在的,因此国家就要对经济进行干预以消除外部性对经济的影响从而使资源配置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庇古还研究了收入分配的问题。认为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存在,一个人所得收入越多,则其在总收入中用于消费的比例就越小。因此,若把相对富裕者的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必会使穷人增加的满足程度大于富人减少满足的损失,从而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基于此,他认为国家应该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干预,通过收入分配政策来增加经济福利。因此,经济理论普遍认为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经济通过市场上自由竞争总会自动调节以达到充分就业均衡,从而不可能发生普遍性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的经济危机和经济萧条,而国家的干预只有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才发挥作用,如公共产品的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存在外部性影响的领域。[8]西方经济学的国家干预理论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的法律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使经济学上的国家干预制度化并付诸实践。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摆脱战后的经济萧条而采取的各种积极的刺激经济政策,以及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经济法律制度和政策,福利政策也不仅是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也是制度化的,福利经济也诱导了德国经济法走向社会经济法的死胡同。

(二)经济法对市场缺陷的矫正

市场缺陷是关于市场作用有限性的一种理论见解,认为市场机制市场经济的调节基本上是有效的、平衡的,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集中表现在:①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调节产生外溢因素的各种活动。所谓外溢因素,又称“外部经济”“溢出”或“相邻效应”。有外溢成本(负的外溢因素)和外溢效益(正的外溢因素)之别。前者是指由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所致的,由其他人承受损失,如企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后者则是指由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所带来的,由其他人无偿享受的效益,如养蜂场可无偿地得益于邻近农场中农作物的花粉等。②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地提供公共商品。所谓公共商品,又称“集体商品”或“社会商品”,是指在消费上无法独占的商品。典型的公共商品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的不可分性,又称消费的共同性,即某人消费公共商品时无法排斥他人的同时分享;二是消费的非敌对性,即某人对公共商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他人对该商品的消费量。例如国防、灯塔等。因为公共产品无利可图市场不愿意提供。③市场的自发性。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实际上就是根据价格的涨落决定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因此,价值规律的第一个作用,即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在各部门的分配、对资源合理配置起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使一些个人或企业由于对利益的过分追求而产生不正当的行为,比如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唯利是图,不讲职业道德,没有社会责任等。而且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很容易引起社会各阶层的两极分化,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将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④市场的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是分散在各自的领域从事经营,单个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可能掌握社会各方面的信息,也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因此,进行经营决策时,仅仅根据当时市场上商品价格决定生产经营,什么好卖就生产什么,于是各地“蜂拥而上”盲目投产导致产能过剩,供过于求。这种盲目性往往会使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必然会造成经济波动和资源浪费。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各地竞相上马生产彩电冰箱而出现的所谓“彩电热”“冰箱热”,90年代中期又出现“空调热”“VCD热”及近些年的“共享单车热”。⑤市场的滞后性。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即经济活动参加者是在某种商品供求不平衡导致价格上涨或下跌后才做出扩大或减少这种商品供应的决定的。因此,市场虽有及时、灵敏的特点,但它不能反映出供需的长期趋势。当人们争相为追求市场上的高价而生产某一产品时,该商品的社会需求可能已经达到饱和点,而商品生产者却还在继续大量生产,造成产品积压。(www.xing528.com)

市场的缺陷使得国家有足够的理由或条件去干预市场。比如,基础性企业或公用事业的运行需要大规模投资或规模效应,不宜展开竞争,故应该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即基础性企业或公用事业的垄断是必须的,既合理也合法。对私有企业管制的理由是市场存在缺陷,管制能够维护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的社会公共利益,而这正是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经济管制以确保市场能够保持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秩序,并且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伤害。管制保护竞争秩序,同时也防止市场自由权利的滥用。另外,市场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因为把无所付出者从获益者中排除出去是不可能的(要么极昂贵,要么极困难),所以应当全部免费。[9]市场对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等外部性社会问题不能有效解决,这也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合法性提供了正当理由。因为市场经济活动会对没有相关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产生消极或积极的影响,如环境污染等消极外部性,不可能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10]现代社会的复杂性,社会似乎过于互相依赖,无法自行管理,需要很多治理手段才能维持下去。对“法律”的另外选择,如风俗习惯、同等地位者的压力、内在价值、自由市场,都不够有效、精确或公平,无法控制现代群众的行为。[11]现代经济系统的复杂多变化需要政府宏观调控来引导。为了使经济井然有序,不能仅依赖市场盲目而自发的力量,应当借助于政府计划或管理。因此,现代经济需要一种敏锐的、其功能可以预期的法律制度,一种由最强大的强制权力予以保障的法律制度。[12]全球化、信息化、资本化、社会化、虚拟化、知识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很难通过自主行为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新形势,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更是责无旁贷,经济法正是为了回应现代经济的需要而构建的新的法律机制。

(三)经济法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性

不论是自由市场国家还是混合经济国家,法律是事先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给了市场自由最基本的制度支持。如合同法明确了商品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私有财产制度是以法律为支柱而受到保护,劳动法专门调整劳动市场。法律规定土地登记、出售、赠与和房地产税法等,法律制度控制银行票据、货币和贷款股市等的运作。市场的自主性使许多经济决定分散,但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协助,这种无形的手会瘫痪。[13]现代社会不仅通过规范、价值和理解进行社会性整合(Sozial Integration),而且通过以行政方式和市场运用的力量进行系统性整合(Systemisch Integration)。例如,货币和行政权力是以建构系统的方式来进行社会整合的机制。这些机制对行动的协调是通过互动参与者在付出交往成本的情况下,有意识客观地进行的,这是潜在的市场机制,也是亚当·斯密的“市场看不见的手”调节模式。经过法律建制化,市场、政府和币货三种资源有了链接,市场主体可运用其交往自由的自决实践整合到社会秩序中。法律从社会团结的源泉中获得其社会整合力量,私法和公法的建制使得市场和国家权力组织的建立成为可能,同社会分化开来的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是以法律形式而进行协同运作。法律同社会团结、货币和行政权力紧密联系,通过整合功能对不同的资源进行加工处理。[14]韦伯认为:“任何理性的政治行动进程都具有经济取向,而且政治行动始终都有可能服务于经济目的。如果没有国家合法强制力对经济资源控制权的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形式上的‘合法’权利没有暴力威慑的支持,任何经济系统都将难以为继,现代条件下的现代经济秩序更是如此。然而,一个经济系统依赖于暴力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这个系统本身就是使用暴力的样板,就实践目的而言,经济行动就是在各种目的之间进行审慎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是以当前就能得到或者为了各种目的而可能得到的手段的稀缺程度为取向的。”[15]

一个成功的政府应当保护市场秩序的运行正常,竞争的可能性取决于市场,而竞争又决定着一切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使其成为指导生产的可靠依据。同时,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也要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以确保公正或公平劳动关系。[16]在较高层次上,市场逻辑塑造了国家机构及其实践。市场不仅确立了国家干预的界限,同时也成为国家组织的模型和政策制定的框架。诸如自由市场成就了调整通货膨胀、失业和工业等经济政策。若市场要从国家干预中摆脱出来,则意味着应该增加市场的自由,并减免税收、降低劳工标准以及减少公共支出。但市场经济从来也没有真正摆脱过国家的控制,也从未理想化地实现财产所有者的特殊自由要求。市场对国家的需求与限制的系列政策包括:解除对私有企业管制,出售公共资产和国有企业,政府与私人非公共服务机构的合作、劳工政策、社会福利等清单。不管哪一种措施和方略,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市场自治只不过是国家管制市场的另一种形式。[17]市场机制的自我指涉行为是不完整的,它无法达到自我稳定。如果不通过法律建立一个国家权力机构或不发挥国家权力机构的功能,它是不可能持久确立的。如果在权利体系中实现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相互交叠要能够持久,法律化过程就不能局限于私人的主观行动自由和公民的交往自由。自由权利体系不再是不受拘束,仅通过自主之决定而自发地再生自己的经济社会。相反,自由权利要得到实现,必须通过一个提供基础设施的、抵御风险的、反思地导控的,同时进行推动、调节和补偿的国家机构提供的保障。[18]作为一种经济管理的方法,市场自由的基本权利应该被尊重但同时也应该防止其滥用。市场机制的自由实现离不开国家机构和权力的参与,同时,政府对市场的放任就是行政不作为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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