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为干预一词的内涵和外延都较有弹性,可以涵盖管理、监管、调制、协调、调节等内容,因此,文中涉及关于“国家或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表述时一律用“国家干预”或“政府干预”代之。2008年为应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世界各国政府对市场经济采取各式各样的干预手段,使国家干预成为当今最热门的话题,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应飞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对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及其运行结果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矫正,是特定情形下对特定事物的公权干预。”[1]经济法相对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传统法而言是一种矫正型法,是对民商法主体滥用民事权利和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行政的一种回应,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制度设计。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具有其固有的法律价值和规则范式。因为干预一词的内涵和外延都较有弹性,可以涵盖管理、监管、调制、协调、调节等内容,因此,文中涉及关于“国家或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表述时一律用“国家干预”或“政府干预”代之。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在市场经济的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通过立法规范和引导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并授权政府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制、监管和调控的干预权。[2]国家干预作为经济学概念,是一种国家行为,具体应包括立法干预、司法干预、行政干预,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干预主要是行政干预。经济法中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规制行为、监管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可称为行政干预行为。2008年为应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世界各国政府对市场经济采取各式各样的干预手段,使国家干预成为当今最热门的话题,其重要性毋庸置疑。通过对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基本理论及内涵的分析,对经济法律关系和规范模式展开研究,从经济法律规范的逻辑设计和规范结构剖析经济法的规则范式,并对经济法的法律调整体系进行分析,探讨经济法的法律调整模式,对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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