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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调整经济秩序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和民商法都调整经济秩序,但两者的法律价值目标不同。因此,民商法的经济秩序价值限于有序的、局部、微观的自治市场秩序,而经济法的经济秩序则关注无序的、全局、宏观的经济秩序。因此,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秩序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主体权利的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利。就经济秩序与经济公平、效率和安全而言,经济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其客观环境或状态,是确保经济效率、公平和安全的根本。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调整经济秩序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调整经济秩序,但两者的法律价值目标不同。因此,民商法的经济秩序价值限于有序的、局部、微观的自治市场秩序,而经济法的经济秩序则关注无序的、全局、宏观的经济秩序。在具体制度层面,经济法调整经济秩序理性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与民商法都调整经济秩序,但民商法调整经济秩序追求的是“个人本位”的平等、自治、诚信等价值目标,关注的是个体正义。只要民商法当事人自愿而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第三方利益,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甚至显失公平的交易也可被视为有效。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是以“社会本位”为原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并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效益和安全。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等经济法通过强制性规则否定了传统民商法所保护的,但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自由约定。另外市场主体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己主义容易引诱其为一己之私滥用权利损害公共利益,比如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权益,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经营者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偷逃税收,逃避环保监管,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市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经济策略制定过程中,可能不会考虑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环保生态、国家经济安全、经济战略布局及战略性能源资源开发等重大经济问题,而且对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和救济很难通过民事协商来解决,只能在民商法之外建立新的法律机制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经济法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在克服民商法对民事主体权利滥用缺陷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法律机制。经济法通过立法对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以防止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私利对其侵害。因此,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秩序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主体权利的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利。

(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最终目标是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主要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各方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虽然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协作和分配过程中,市场主体享有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但在实践中,社会资源稀缺性与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以及不同的市场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经济能力的差异,导致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为弥补民商法形式平等但实质上的不公平,在调整社会经济秩序时,突破民商法自治秩序的局限,通过对弱势一方主体的倾斜保护赋予其法定权利,而对于强势的一方主体则科以其法定义务,通过差异化权利义务的配置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以此协调平衡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利益,使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受到公平待遇,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平衡。如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税收分配机制、社会保障制度、财政转移支付等经济法律制度都体现了经济法协调平衡的理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生产经营者义务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规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是希望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差异化配置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从而协调平衡双方利益,从根本上实现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平衡。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各种利益平衡机制,如在中央与地方、宏观与微观、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小股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等各种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使社会整体利益实现了协调平衡。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往往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公正形象与良好秩序,经济法通过具体人群的划分而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政府责任和人文关怀,而且也是社会稳定所必需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群体的保护,中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失业救济法对失业人员的保护,社会保障法对低收入人群的保护等,这些经济立法在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利的同时,对于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秩序的稳定也起到了不可小视的作用。(www.xing528.com)

(三)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

实质公平、效率、安全的理性秩序不仅构成了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容,而且充分表达和阐释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所特有的价值构成。虽然法律的公平、效率、安全秩序有时并不完全相容或一致,它们往往还此消彼长。但很显然,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选择试图在社会经济领域实现一种平衡,即在私法自治的前提下,通过国家适度干预的方式实现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公平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效率推动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安全则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平、效率和安全要达到一种平衡,必须通过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形成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

因此,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一个有机的综合体,是具有公平和效益、安全的经济秩序。经济法所凝结的公平要素起到对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和保障作用,效率要素起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力,而安全是社会经济稳定的根本保证。缺乏公平的经济秩序因与人类社会道德标准相违背难以维持,不讲求效率的秩序因阻碍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灭亡,没有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不可能稳定。经济法通过对经济秩序的调整,实现经济公平、效益和安全的价值目标。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率、公平与安全息息相关。就经济秩序与经济公平、效率和安全而言,经济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其客观环境或状态,是确保经济效率、公平和安全的根本。无序的经济环境条件下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效率的,更谈不上公平和安全。经济法通过对经济秩序的调整,在经济法主体间配置权利和义务,协调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缓和各方的冲突和矛盾,使社会经济秩序处于有序状态,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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