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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概念及适用领域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调了经济法的适用领域,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秩序。经济法的概念是由多种基本要素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社会本位是经济法规范的核心。经济法对个体利益的整体协调平衡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对经济秩序的调整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经济法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调整就是要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经济法的概念及适用领域

综合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普遍共识,通过法理的疏理,结合现行经济法现象和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的概念可定义为:经济法是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中的市场规制秩序、特别产业秩序和宏观调控秩序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市场规制秩序、特别产业秩序和宏观调控秩序的法律规范。此定义可从四个层面进行解读。首先,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强调了经济法的适用领域,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秩序。包括市场规制秩序、特殊产业秩序和宏观调控秩序,调整的具体内容是规范市场规制秩序、特殊产业秩序和宏观调控秩序中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再者,其法益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与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最后,经济法是一种法律规范,体现了法的本质属性。因此和其他部门法规范一样,体现国家的意志,由特定的机关制定,依法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经济法的概念是由多种基本要素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社会本位是经济法规范的核心。经济法对个体利益的整体协调平衡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不能为了GDP增长不惜破坏生态环境,但也不能为了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而损害个体利益和公平正义

在经济法的定义里强调其法益目标或价值是必须的。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对经济秩序的调整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经济法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调整就是要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传统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侧重于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惩罚实现对特定法益目标保护,所以更侧重于“形式理性”。经济法是为了实现对特定法益目标的保护而规范具体的行为,追求的是“实质理性”。74但经济法的制度设计,除了要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外,也应该遵守法的形式理性,不能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政治、社会、道德目标而践踏程序正义。经济法作为实质法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同于传统法律体系的法律构成和范式,但其更注重目的导向的使命可能导致其忽略了规则构建和程序正义,这恰恰成为制约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学发展的根本原因。不论经济法的法律形式如何,终究不能离开其作为法的本质属性。因为,对经济法概念的构建必须回归其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本质,去提炼更符合其规则体系特色和结构层次的逻辑设计,使经济法概念能真正引领理论体系的建构和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

【注释】

[1]参见雷磊:“法律概念是重要的吗”,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第74页。

[2]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3]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4]参见肖江平:“作为概念的‘经济法’——聚焦于‘经济法’语词的多视角研究”,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第48页。

[5]参见薛克鹏:“论经济法的范畴化及其体系”,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2页。

[6]参见应飞虎:“问题与主义——对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型之探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86页。

[7]参见肖江平:“经济法定义的中国学术史考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第116页。

[8](唐)房玄龄等撰:《二十四史·晋书·第七十七卷·殷浩传》,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042页。

[9]参见叶坦:“‘中国经济学’寻根”,载《中国社会科会》1998年第4期,第62页。

[10]参见周振鹤:“十九、二十世纪之际中日语言接触研究——以‘历史’、‘经济’、‘封建’译语的形成为说”,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6年第6期,第50页。

[11]参见方维规:“‘经济’译名溯源考——是‘政治’还是‘经济’”,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179页。

[12]参见叶坦:“‘中国经济学’寻根”,载《中国社会科会》1998年第4期,第63页。

[13]参见巫宝三主编:《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厉以平、郭小凌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78页,转引叶坦:“‘中国经济学’寻根”,载《中国社会科会》1998年第4期,第63页。

[14]参见方维规:“‘经济’译名溯源考——是‘政治’还是‘经济’”,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186~188页。

[15]参见叶坦:“‘中国经济学’寻根”,载《中国社会科会》1998年第4期,第63~64页。

[16]参见方维规:“‘经济’译名溯源考——是‘政治’还是‘经济’”,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186页。

[17]Michacl Spence,MarKets Aren't Everything,Forbes.com(October12,2009)。转引自[美]雷切尔·博茨曼、路·罗杰斯:《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唐朝文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18]参见郭其友、李宝良:“机制设计理论:资源最优配置机制性质的解释与应用——2007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主要经济学理论贡献述评”,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年第11期,第1页。

[19]《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72页。

[20]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64页。

[21][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页。

[22]参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

[23]参见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4页。

[24]经济法相对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传统法而言是一种矫正型法,是对民商法主体滥用民事权利和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行政的一种回应,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制度设计。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具有其固有的法律价值和规则范式。因为干预一词的内涵和外延都较有弹性,可以涵盖管理、监管、调制、协调、调制、调节等内容,因此,文中涉及到关于“国家或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表述时一律用“国家干预”或“政府干预”“行政干预”代之,只是不同的语境用语的表达上会有不同。

[25][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26]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56、160、161页。(www.xing528.com)

[27]刘文华:《走协调结合之路》,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21页。

[28]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0页。

[29]参见薛克鹏:“经济法定义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3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122页。

[31]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

[32]参见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第134页。

[33]参见李昌庚:“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与出路——兼对社会法等部门法划分的反思”,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5期,第84页。

[34]参见顾功耘、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法学》2011年第2期,第60页。

[35]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9页。

[36]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95页。

[37]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38]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

[39]参见杨紫烜:“论新经济法体系——关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体系的若干问题”,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第2~4页。

[40]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6页。

[41]参见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42]参见薛克鹏:“经济法定义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43]参见肖江平:“经济法定义的中国学术史考察——侧重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第116页。

[44]参见袁礼斌:《市场秩序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45]根据学者关于区域法和领域法的相关界定,特别市场监管法可以包括区域经济法和领域经济法。

[46]参见刘水林:“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哲学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8期,第90~91页。

[47]参见刘根荣:《市场秩序理论研究:利益博弈均衡秩序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48]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0~161页。

[49]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97页。

[50]参见[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2页。

[51]参见陈云良:“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第159~160页。

[52]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

[53]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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