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成立初期的计划经济到改革开放初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资源的配置就经历了从完全政府计划到政府计划为主,市场为辅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市场与政府在不同领域分别配置资源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新的资源配置模式,为更全面开放市场,激活市场活力排除了障碍,也为在政府主导的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发展混和经济模式树立了方向标。在不同历史时期伴随着国家对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同,作为调整资源配置的经济法律制度也与时俱进地不断地调整变化。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朝令夕改也成了经济法的一大特色。无可厚非地,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反应当时的经济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并烙上了时代的印迹,在不同的时期反映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而且是辩证发展的过程。回顾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历程及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每一个学者的研究路径都是随着时代的潮流以及社会经济的变化,在探索和思考着最能实现市场机制和政府计划对资源配置最优的制度设计,并且是个不断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每一位为了经济法学理论研究而孜孜不倦的学者,不管其关于经济法的解读如何,都是基于那个时代的经济特色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很欣慰我国经济法学者在经济法学界百花齐放的学术争鸣和自由中取得的丰硕成果。虽然目前尚未形成权威的经济法概念,但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越辩越明,越接近真理。
关于法律的定义,哈特认为属加种差的定义形式是最简单和最能令人满意的,最常用来为法律下定义的一般性属概念是行为规则,然而规则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本身同样错综复杂。近似于把所有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中各种不同类型的规则联合为一体,这种表达方式的用法就是由起联合作用的基本要素所决定的。[53]经济法的概念不是单一的法律要素可以囊括的,应该涵盖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反映其调整方法和价值目标的基本要素的组合。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因此是一种法律规则或是法律行为规范,不同于道德或其他行为规范。经济法脱胎于民法对权利滥用之无奈和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扩张的乏力,是传统民法和行政法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调整对象正是民法和行政法力所不能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社会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标志,只有明确了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对象和方法,厘定经济法的概念才能避免经济法落入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思维范畴,建立属于经济法及经济法学范畴的思维模式:即经济法通过对法律传统二元结构的解构和重构,政府、市场和社会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结构中的三要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在于其社会本位原则,政府规章和经济政策等软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法益目标就在于经济法通过对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和调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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