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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与传统法律体系解构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主要是为了引导市场行为和规制违法的市场行为。比如,反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破坏价格机制的市场行为、偷税漏税行为都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与传统法律体系解构

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政府主体行为来实现其法益目标的。因此,对经济法主体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成为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对象。

(一)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调整

市场行为可以分为合法市场行为和违法市场行为,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调整有两个目标:即通过经济法规范内生的法律逻辑的自洽性规范或引导合法的市场行为和规制违法的市场行为。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主要是为了引导市场行为和规制违法的市场行为。经济法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立法规范市场主体的融资行为、投资行为、生产行为、销售行为、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并引导市场主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市场行为进行处罚。正常的市场秩序下,经济法通过立法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只有当市场行为破坏或是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时,经济法才对其进行规制,所以经济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对违法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两种状态:有序状态与无序状态。市场的有序状态反映了市场主体之间稳定的利益关系,是市场主体在遵循社会共同承认的市场规则体系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市场行为模式。市场无序状态即市场失灵的状态,反映的是市场主体之间非稳定的利益关系,是指市场主体违背社会共同承认的市场规则体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非稳定性以及不可预见性的市场行为模式,市场秩序是有序与无序的辩证统一体。[47]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经济立法规范和引导市场行为确保有序状态,通过对无序状态的规制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比如,反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破坏价格机制的市场行为、偷税漏税行为都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一般情况,对于微观市场自治秩序的有序状态主要由民商法调整,但有序的自治市场秩序的市场行为有赖于经济法的规范和引导。对于中观公共经济秩序或特殊产业经济秩序,是一种受管制的市场经济秩序,一般进行专门立法监管,其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都应依法进行,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宏观调控经济秩序,主要是经济法通过授权职能部门以经济政策、行政规章和政府规定等抽象的行政行为对市场行为进行引导,以实现特定的调控目标。如果没有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以及对违法市场行为的处罚,就难以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www.xing528.com)

(二)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调整

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行为包括政府对市场的规制行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首先,市场规制行为是经济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的逐利性和局限性等市场缺陷导致市场权利的滥用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比如市场权利滥用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偷税漏税等法律问题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仅依法官自由裁量的民事司法审判难以规制这些民商事权利的滥用,无法弥补市场权利滥用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以至于经济法通过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以弥补民商法的局限性。因此,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是经济法授权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法律适用方式或行政执法模式,是经济法实现其法益目标的法治保障措施,这与民商法、刑法主要通过法院对法律适用解决法律问题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而非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是经济法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优先或主要途径,但法院司法审判也是经济法律救济的最后法治保障。其次,市场监管行为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殊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为。这些特殊领域关乎重要的国民经济命脉和民生基本保障,对其的市场准入或退出应该经过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其经济活动中的市场行为应遵守严格的行业标准,并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采取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罚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再者,宏观调控行为是重要的政府经济治理模式。受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之法律保留和程序正义形式理性的限制,行政法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的行使总是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政府部门时刻需要急速的行动,急事无法律。[48]洛克认为政府所有的权力,就是为社会谋福利,并认为因为世间常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严格呆板地执行法律反而有害,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49]丹尼斯·朗认为政府是民众为了保障他们自己权利而选择的代表团体,其作用仅在于为他们的福利进行活动。[50]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社会发展进入资本经济、网络经济知识经济、虚拟经济等新经济时代,经济的金融化、资本化、网络化、社会化和全球化已不可避免。高度金融化、网络化、资本化、社会化和全球化的新经济模式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并涉及众多民众的利益和国民经济安全,这是政府为了维护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必须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当理由,也是经济法概括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宏观调控权的重要依据。因此,经济法为了确保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对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区域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也成为政府重要的经济治理模式,或是资源配置方式。经济法是为了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确保公平、效益、安全的经济秩序而建立的一种新的法律机制。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调整是既授权也控权,但并非国内部分经济法学者认为的经济法是控权法。[51]经济法在对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问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因此,经济法可以通过确定目标、选择规范手段、规定具体行为以及实施规则的责任,明确其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对经济活动的市场和政府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弥补市场自治和政府干预的不足,矫正市场自治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构的缺陷,并规范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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