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经济法之“经济”的内涵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活动过程中,在市场、政府和社会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但缺乏对调整范围即“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明确界定,对其规制对象“经济秩序”也缺乏研究和理论构建。社会法主要是对经济法、民商法所调整的市场和政府对资源配置结果的修正和补充。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性

经济法属性是经济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指标,揭示经济法属性的途径有许多,如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功能和作用等,虽然每一种方法都能反映经济法规范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区别,但反映的程度和角度是不同的。[42]经济法独特属性包括调整对象上和调整方法上的独特性、经济法规则范式的独特性、价值目标的独特性,以及经济法定义的形式逻辑及其部门法体系中的种属概念等问题。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经济法概念的核心,即从形式逻辑上明确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本质上的区别。根据属加种差的定义模式,就可能知悉其内涵,其概念的表达也就清楚了。[43]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应该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秩序性

秩序是由各种自然规律、法律制度、社会规约、道德准则等行为规范约束协调下形成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总和。社会经济秩序是指除了受自然秩序影响,还应受政治秩序、法律秩序、道德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秩序制约的社会经济秩序,以下简称为“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在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社会规约和道德规范的约束协调下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秩序应遵守市场的自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并受到政治秩序、道德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秩序的影响。《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可见,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立法”和“宏观调控”明确规定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市场特性,并受法律监管和宏观调控,即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市场自治”“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都受宪法保护的。因此,经济法并不能简单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国家调制”“国家协调”或“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法,而应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简而言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秩序”。结合经济法之“经济”的内涵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活动过程中,在市场、政府和社会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政治、社会、道德和时事对经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应尽可能减少其对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经济秩序离不开法律的调整,经济法正是调整经济秩序的法,国家的经济立法,也应以维护经济秩序为核心。因此,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经济学上的实体经济秩序成为了经济法学上的经济秩序的物质基础,并且根据实体经济中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社会经济秩序分为微观经济秩序、中观特别产业经济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微观经济中的市场自治秩序和市场规制秩序、中观特别产业或区域监管秩序和宏观经济领域的调控秩序,都旨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持续、稳定、有序地发展。[44]因此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微观领域的市场秩序或是市场规制秩序、中观领域的特殊产业秩序、宏观领域的宏观调控秩序,对应的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法也可以分为微观经济秩序法,也称市场秩序法或市场规制法、特别市场监管[45]、宏观秩序法或宏观调控法。在微观经济领域,民商法所调整的市场自治秩序和经济法所调整的市场规制秩序共同形成了微观经济秩序,经济法的市场规制秩序是建立在民商法市场自治秩序基础上的制度构建,是对无序自治市场秩序的矫正或是规制。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微观经济秩序是在遵守民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私法基础上,赋予行政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平衡,危害经济公平、效率和安全的自治秩序进行规制和矫正的法律规范。而在宏观经济领域和特别经济领域,更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秩序主观能动的干预,而且都是建立在对市场经济自治秩序一定程度限制的基础上,不过,也不能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自主权。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之法,而不是社会经济秩序参与者保护之法。并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秩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以市场机制为中心的自发秩序,即微观经济秩序或市场自治秩序;第二,以政府调控为辅助的宏观结构秩序,即宏观经济秩序;第三,市场机制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的特殊领域(包括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和特别的产业、区域、领域)的发展秩序,即中观经济秩序或特别产业秩序。[46]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是为了弥补民商法对民事权利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足,通过经济立法赋予国家机关对经济秩序的干预权,同时防止政府行政机关权力滥用侵害民商事权利的法律新机制,是对实践中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不能调整的经济秩序的一种制度上的回应。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www.xing528.com)

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是“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或是简称为“经济活动过程中”。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但缺乏对调整范围即“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明确界定,对其规制对象“经济秩序”也缺乏研究和理论构建。正如上文所述,现代“经济”就是关于市场与政府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而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强调经济法是调整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为区别于社会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只有明确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经济性”,才能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法益目标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如果混淆不同范围的法益目标,就会出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强调社会本位的价值目标,但经济法是通过对经济活动中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经济秩序的公平、效益和安全的。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银行法、财税法等。而社会法是通过公权力和社会权力的介入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来弥补和平衡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两者的切入点不同。社会法主要是对经济法、民商法所调整的市场和政府对资源配置结果的修正和补充。比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捐赠法、社会慈善法、社会福利法等。

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不同,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调整是仅限于在资源配置中的经济活动中的政府行为,包括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调控行为,以及政府对市场资源配置的规制和监管行为,不同于行政法中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对公共教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行政管理行为。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日新月异,政府对市场配置资源的监管和其配置资源的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规章成为经济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目标不断的调整和变化。因此,经济法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具有不确定性或灵活性。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公共事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民生的保护,应具有稳定性,相应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法不能朝令夕改。虽然经济法和行政法对政府行为的调整都应遵守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但因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调整范围与方法不同,经济法侧重于“经济领域”和“经济手段”,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概括性授权有别于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的限权,经济法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原则的实质正义有别于行政法的程序合法性原则的形式正义。只有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所调整的不同领域或范围,才能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采取不同的调整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的《民法总则》也把“经济秩序”作为其法益目标,但经济法与民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的具体法益目标和具体调整对象不同。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要维护的经济秩序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经济秩序是一种自治秩序,旨在维护自由、平等和公平的经济秩序,维护的是个体正义的价值目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秩序是市场和政府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维护的是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秩序的法益目标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效益和安全等公共性目标,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秩序的法益目标在于维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公平的自治性不同。经济法和民法都追求公平的经济秩序,但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体现为差别待遇的结果公平,民法上的公平是形式上的个体公平,强调平等和自由基础上的机会平等。因此,经济法应该是在经济活动地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各方社会整体利益关系,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是在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中所作的一种制度安排。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