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众说纷纭,但较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二元说”“三元说”“四元说”以及“其他多元说”。比如张守文教授的“二元论”包括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5]在“三元论”中,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活动关系三大部分;[36]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37]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应该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宏观调控法关系。[38]“四元说”的多种主张中,杨紫烜教授认为“新经济法体系”,包括市场管理关系、企业组织关系、调控和社会保障关系。[39]李昌麒教授认为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40]徐杰教授认为包括: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41]其他多元说基本上是自说自话,已经背离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纵观以上学者的观点,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达成共识的主要有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其他社会关系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论框架和边界都较为模糊,要获得一个完全统一、甚至表述一致的经济法概念尚存困难。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各自为阵的自说自话,成了制约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瓶颈,也影响了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并因此被其他部门法学者诟病。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和历史阶段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考察和结论难免有些偏颇,在此不作评论,但也可以从中提炼其共性,如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就是学界的共识。任何概念都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是在特定历史阶段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基本反映了当时客观事物的属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进行思维推演。基于不同视角,不同学者的观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是理所当然的,这也才符合学术理论研究思维独创性的结果,关键在于如何整合各种理论观点,提炼出权威而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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