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念源于18世纪的法国。177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一书之经济法或分配法篇第1条,第一次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第一次提出了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理念。摩莱里当时并未对经济法进行严格的界定,而是将“经济法”和“分配法”并列提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共12条的法律草案。经济法的理念就是萌发于社会的统畴分配,强调国家意志对社会分配的参与,基本准确地表达了经济法就是“规范社会分配活动”的思想。[22]1843年,摩莱里获得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的支持和赞同。而另一位法国学者蒲鲁东(Proudhon)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对经济法进行解读,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但未能对经济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说明。德国法学家海德曼(Hedemen)1916年在《经济学字典》中提出“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的经济法定义,阐明了经济法和经济规律的关系,但未反映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应具有的本质属性。[23]早期的法德两国学者提出并定义了经济法的概念,明确了国家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关系[24]。
哈耶克认为,狭义上“经济是一种组织或安排,是人们在其中自觉地把资源用于一系列统一的目标。”[25]马克斯·韦伯认为:经济行动或活动就是“以经济为取向”,行动者和平运用资源控制权为主要动力,为了满足对“效用”的欲望的行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就在于审慎而有计划地获得控制与处置权,也是经济行动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主要内容。任何类型的经济活动都要对控制与处置权进行某种事实上的分配。市场经济考虑的是如何通过产品的销售以货币形式偿付这些消耗;计划经济则会考虑是否能够提供必要劳动和其他生产资料而又无碍于满足其他被认为比较迫切的需要,两者经济行动的取向主要是针对经济的目的而选择,且从技术上在可供选择的目的之间以及在目的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26]在西方的经济学发展史,都是围绕着市场与政府两只手对资源配置的辩论史。不论是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还是凯恩斯的“政府干预”都是基于市场与政府对资源配置的角力展开。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市场看不见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对资源配置的过程,且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两只手交替作用,在不同的市场经济条件和社会经济制度下有所不同,并形成不同的经济关系。只有当这两只手协调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能产生。[27](https://www.xing528.com)
自从有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经济关系就是在一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的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等广泛而复杂的诸种社会关系的总称。[28]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则表现为市场经济关系。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为建立理想的社会秩序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产物,即决定法律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家庭关系等。经济关系在由社会关系构筑起来的社会中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说,经济关系构成了法律的本源。[29]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30]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内容,也应该是围绕着市场与政府对社会资源的配置的经济活动展开,经济法的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在调整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或是社会关系,是一种资源配置关系,且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因此,经济法律规范时常表现为政治化、政策化、社会化和道德化的倾向,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也可能会超越法的规范本质,体现更多的利益和目标导向的价值选择,但经济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本质属性是其本源,不应被异化或淡化。对经济法溯本求源,其概念的界定应该回归到经济法律规范如何调整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关系或社会经济秩序的轨道上,概括并揭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该以经济法的概念为逻辑起点,并遵循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示,围绕着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其相关的其他社会经济法律现象的法学理论和内在的法律逻辑思维展开,去构建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