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概述
(一)概念
民事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将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诉讼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通常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纠纷的活动。刑事诉讼,则是围绕着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而进行的活动。经济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在诉讼上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审判的机关
我国的民事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中设立的民事审判庭。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干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及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应实事求是,尊重事实,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更不加以歪曲,以事实为尺度,正确处理各种案件。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诉讼活动中,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公民也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和社会职务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均一视同仁。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原则。合议是指人民法院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回避指参加案件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必须自行退出对本案的审理和诉讼活动,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
公开审判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报道开庭审判情况,并将案情公诸于社会。
两审终审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5)辩论原则。经济诉讼当事人有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案件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及运用的法律等,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使争议得以解决,但不得强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7)处分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享有的实体和诉讼权利依法自由决定是否行使或放弃。
(8)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或民族杂居的地方,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法律文书。
三、民事审判的收案范围与管辖
(一)普通法院民事审判收案范围
(1)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如购销关系中欠款纠纷、质量纠纷等。
(2)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包括中国一方当事人同外国一方当事人在经济贸易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外国企业、组织之间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工业产权方面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外劳动争议案件。
(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农村村民、专业户与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有关土地、牧、林、副、渔业承包等合同纠纷,在经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企业破产案件。
(6)专利纠纷案件。
(7)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二)专门法院受案范围
专门法院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除军事法院外,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均受理与业务相关方面的案件。
(三)普通法院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全国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和共同管辖等。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三类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按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来衡量。
关于专利纠纷案件,一般均由中级法院作第一审。具体规定为: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布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或无效,实施强制许可以及使用费的纠纷案件,由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属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的使用费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依当事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划分诉讼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前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也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有: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②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选择确定;③必须以书面形式;当事人只能协议第一审案件,不得改变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制度。它是法定管辖的补充,裁定管辖主要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转移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的制度。主要有:①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②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由上级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这种情况下,由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某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下级管辖的法院必须是其所属的下级法院,对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下级法院应当服从。(www.xing528.com)
6.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而言,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此类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四、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顺利执行,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律之所以设置财产保全措施,就是为了保证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地得以完全执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这里所讲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出于恶意而隐匿、转移、变卖、挥霍、毁损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导致法院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这里所讲的“其他原因”是指,除当事人上述原因以外的各种客观原因使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的危险,致使法院判决难以执行。只要上述原因存在,便具备了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新查封、冻结。
(二)财产保全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往往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为了防止申请人不负责任地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只有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才能使得因申请错误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赔偿不致落空。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然,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法院应当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诉讼程序
(一)起诉主体
起诉主体,也可称作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诉讼的当事人。法人为当事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起诉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首先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原、被告名称或姓名、所在地址或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三)受理
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四)审理与判决
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作出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有关当事人。
2.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法庭调查终结,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后,在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3.审理期限
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4.一审判决与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依法可以上诉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被上诉人。
(五)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直接判决、裁定。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节,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六)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六、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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