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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经济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经济法》

一、仲裁的定义、特点与范围

(一)仲裁的定义

经济仲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在经济合作、贸易、运输、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自愿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行为。

仲裁在程序方面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仲裁的特点

1.仲裁具有自愿管辖的性质

仲裁机构不属于国家司法机构,而是属于社会民间团体的附属机构。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仲裁机构不拥有强制的管辖权,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受理争端。因此,是否需要提交仲裁,交予哪个机构仲裁,都是当事人的自愿管辖意思的体现。

2.仲裁比司法诉讼具有更多的选择性和灵活性

仲裁解决争端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缔结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当事人有权通过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规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及实体法。而在司法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官由国家任命或者选举产生,诉讼程序是依照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这一切都不容当事人自由选择。

3.经仲裁解决的争端专业性强

提交仲裁的案件往往涉及经济贸易交往中的一些专业业务,为处理这种案件需专门组成仲裁庭。作为审理人员的仲裁员,不仅要熟悉法律,而且通晓经济贸易,这样才能有利于案件公正、迅速地获得解决。

4.仲裁解决争端对当事人方便

仲裁是在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基础上进行的。对于仲裁庭的裁决,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从而避免层层上诉。如果败诉的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那么,胜诉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仲裁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此外,《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仲裁机关和仲裁人员

(一)仲裁机关

经济纠纷的仲裁机关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仲裁人员

《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定义

仲裁协议是指经济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协议。根据各国仲裁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之间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发生争议,那么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接受仲裁,仲裁机构对此争议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根据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协定包括正式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来往函件、特别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记载的关于仲裁的约定。

(二)仲裁协议的种类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仲裁条款和特别协议。

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规定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条款订立于合同争议发生之前,是一种预防性条款。作为仲裁条款,应载明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效力等事项。

特别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某一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一般讲,特别协议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后,但是,也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另行专门订立。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双方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只能按照仲裁协议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如果争议一方不遵守仲裁协议的规定,擅自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请求法院拒绝受理该案。

第二,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双方提交的争议案件的唯一依据和前提条件,从而使得仲裁机构对于提交的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无仲裁协议的争议,任何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第三,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并取得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第四,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依据。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立即自觉履行。如果败诉的一方拒绝履行,胜诉一方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程序(www.xing528.com)

(一)申请和受理

1.当事人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与被诉人人数相等的副本数。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仲裁机关受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如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按规定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或指定1名仲裁员承办案件。

(三)开庭和裁决

1.仲裁审理方式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撤回申请与缺席裁决

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庭审过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对专门性问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指定鉴定部门鉴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鉴定人参加开庭的,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仲裁裁决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裁判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排斥法院管辖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三,以事实为根据,合法、公平、合理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四,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申请撤销裁决和执行

(一)申请撤销裁决

经济纠纷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生效仲裁机关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涉外经济纠纷仲裁,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位于我国境内,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向有关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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