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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消费者权利及保护工作的监督权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以后,在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第五项消费者权利——索赔权。消费者的上述自主决定不受任何人强制。因此,对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必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消费者拥有对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权,这是对国家机关及其

经济法:消费者权利及保护工作的监督权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和由来

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消费者权利是人类生活消费中应享有的权利,因而必须要通过立法来加以保护,以使消费者的基本人权有法律的保障。

一般认为,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他针对美国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于1962年3月向国会提出了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国情咨文,即《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提出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一是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二是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是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是有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以后,在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第五项消费者权利——索赔权。当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和种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由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水平和法制水平决定的。马克思曾说过“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各国在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国内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对上述权利进行增补或删减,确定本国消费者的权利。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依据该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于消费者取得商品和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的,因此,商品和服务都必须绝对安全可靠,必须绝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或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约时做到知己知彼,并表达其真实的意思。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喜好、判断,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www.xing528.com)

消费者的上述自主决定不受任何人强制。

4.公平交易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必须依《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劣质销售、价格不公、计量失度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加以禁止。此外,消费者还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简称求偿权。即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不能实现应有的使用价值或计价、计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侵害消费者权益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消除侵害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合理赔偿,并有权在交涉不成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向法院起诉。

为保障消费者获得补救和赔偿权利的实现,应逐步完善责任保险制度和建立消费者救济基金制度。前者由经营者以投保责任保险的形式使消费者得到保障;后者由各级政府筹资设立基金,使消费者在遭受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害而无法获得或不能及时获得补偿时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政府对合法的消费者组织不应加以限制,并且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时,还应向消费者组织征求意见,以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是十分重要的,它使得消费者能够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善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相抗衡。因此,对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必须予以保障。

7.获取知识权

获取知识权又称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权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获得与商品和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以便更好地实现消费目标。国家有责任提供使消费者获得知识的教育机会,在国民教育计划中列入与消费有关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教育和消费法律教育,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经营者也应当向消费者宣传消费知识并提供咨询。通过这些活动,使消费者认识商品和服务的特性与功能,掌握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学会产品意外事故的处理方法,懂得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比较鉴别方法,熟悉获得赔偿的途径。

8.维护尊严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还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是公民对自己名声严格要求和对尊严严格保护的统一。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刑法》等法律都对公民的名誉等人格尊重作出了保护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正常的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同时,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各民族同胞共同从事市场经济建设,共同参与消费活动,这就要求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民族尊严。任何侵犯民族风俗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民族团结的。

9.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批评权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消费者拥有消费监督权,这是传统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明码标价、检验计量器具、提供质量保证凭证等,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提供保护。另一方面,消费者拥有对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权,这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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