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应当给予下列处罚: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构成犯罪的,应给予刑事处罚:
第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产品,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处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给予刑事惩罚:
第一,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企业事业单位在上述两类情况以及各项规定中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违法所得的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违法数额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处罚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以非法手段销售、采购以上1~4种情况所列产品的处罚
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以上1~4种情况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伪造产品产地的处罚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处罚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八)伪造检验数据、检验结论的处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处罚(www.xing528.com)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机构和处罚复议
(一)处罚机构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程序问题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章小结
产品质量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这就决定了产品质量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章对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内容涉及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宗旨、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与销售者各自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产品责任等方面,其中产品责任问题是本章的一大重点。本章从产品责任的性质、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对产品责任做了全面的介绍。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4.什么是产品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5.如何确定产品责任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范围?
6.简述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7.李某在2005年2月份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 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3 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应赔5 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时商场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经查,该冰箱没有合格证。
问题:
(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章参考文献
2.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案例注释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3.刘文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