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也即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要明确产品责任,首先要对产品有所了解。
一、产品的含义
《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该规定,这里所讲的产品有下列几层意思:第一,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必须是人们的劳动产品,而不包括天然物品和自然生产物品;第二,必须经过加工、制作,直接可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第三,是指用来销售的产品,而不是指供自己使用的产品;第四,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如建设工程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
二、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产品责任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参加具体的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其中,权利主体是受害人,义务主体是加害人。
1.加害人
加害人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它包括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商和仓储商。这里的加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以法人居多。这四种人中,成为加害人的,又以生产者、销售者居多。加害人是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当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就负有赔偿的义务。
2.受害人
受害人是指因缺陷产品的使用或消费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受害人按其使用和消费产品的不同途径,又可以分为产品购买人、使用人和其他受害人。产品购买人是指为自身使用或消费而亲自购买该产品并受到损害的人;产品使用人是指使用或消费他人购买的产品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人;其他受害人是指除产品购买人和产品使用人以外的受到与自己无关的产品损害的人。受害人是权利主体,在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他有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
(二)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是指缺陷产品。受害人因缺陷产品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权索赔,加害人也因自己的产品有缺陷而须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状况。所谓“不合理危险”是指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待的对人身及财产方面的安全性。它包括两种情况:①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为“不合理危险”。②某些产品因本身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类产品的危险属于合理的危险。如果因产品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这类产品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所谓“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或者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两类强制性标准。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就在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加害人则有义务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但加害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法定的条件。
(一)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存在缺陷是行为人违反谨慎义务的表现,也是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因此产品存在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第一个要件。产品缺陷不仅指产品大小、轻重、精度、性能、品质等不合格,而且还包括产品设计、装配、装潢、文字说明、警告性标示、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欠缺。
(二)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www.xing528.com)
如果产品缺陷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但损害并未成为客观事实,那就不发生产品责任问题。对于受害人而言,只要有损害即可请求赔偿,至于损害的大小、轻重,则不影响责任的成立。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消费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由缺陷产品所造成的。如果损害事实不是由缺陷产品所引起的,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也不承担责任。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就缺陷产品所致之损害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即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失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我国的产品责任对生产者实行无过失责任,而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一)无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是指只要产品对消费者、用户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不问缺陷的存在是否缘于生产者主观上的过失,但用户、消费者尚需证明损害是由被告所生产的产品造成的,并且驳回关于自己不当使用引起缺陷的主张。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产品质量法》同时还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过错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无限赔偿责任。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五、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失,而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
六、产品责任诉讼
产品责任诉讼是指消费者因缺陷产品给自己造成人身的伤害或财产的损失,要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判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诉讼形式。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种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途径。
产品质量责任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一般是指缺陷产品已被投放市场的地点。侵权行为结果地是指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地点。原告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任选一个法院管辖。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是因缺陷产品的使用或消费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被告应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到底起诉谁,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对自己诉讼方便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被告。
原告应对缺陷产品给自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原告应对下列事实负举证责任:①产品自身存在缺陷并导致了自己人身或财产损害;②该缺陷产品为被告生产或销售,且在原告购买或使用该产品前缺陷就已存在,而被告对缺陷产品未用任何方法告之原告;③原告是按产品说明中告知的方法使用的,因而不存在不当使用该产品问题;④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
受害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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