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业产权法概述-《经济法》

工业产权法概述-《经济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业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权与商标权。通常工业产权和版权合在一起被称为知识产权。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反映了我国保护工业产权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其中《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保护领域最早的国际多边条约,也是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不仅保证外国人在工业产权方面受到保护,而且确保他们不受任何歧视。

工业产权法概述-《经济法》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业产权的含义

工业产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广义角度看,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标记、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也有的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将农业或者采掘业的制造品或者天然品,如谷物、酒、水果矿泉水、矿产品、花卉等包括在工业产权中。

工业产权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其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一定程度上的创造性是其取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法律承认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一定期间享有利用他们自己的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这样做是为了鼓励他们公开其发明创造,以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工业产权的另一类是识别性标记权,其保护对象包括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商品的原产地名称,以及与厂商有关的其他显著标记等。这些标记和名称标示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厂商特定人格,可识别性是其基本特征。工业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权商标权

通常工业产权和版权合在一起被称为知识产权。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工业产权和版权之所以合称为知识产权,是因为它们保护的客体都是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成果,是智力活动的成果,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应当加以保护。

(二)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

工业产权作为一项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不同。从法律角度看,工业产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工业产权具有独占性

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所有,商标的专用权归商标注册的所有人所有,也就是说,国家法律对于一项发明的专利或者一个商标的专用权只能授予一次。这种权利一经授予,在法定期限内,只有权利人独享,他人若要使用这种权利,必须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与权利人签订合同,支付使用费,否则被视为侵权行为。

2.工业产权具有地域性

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只有在该国领域内有效,若无国际条约约定,其他国家可不承担对这种权利提供法律保护的义务;如果这种权利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确认和保护,则应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经申请批准后方能实现。

3.工业产权具有时间性

任何专利所有权或者商标专用权所受法律保护都受到一定时间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这种权利归权利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法定期限届满,这种权利成为全社会共有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二、保护工业产权的国内立法

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上述法律特征,国家为保护工业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并促进发明创造,发展社会经济,必须制定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特别法,如专利法商标法等来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吸收外资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并对其多次修订;还制定颁布了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另外,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也对涉及专利商标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界定、规范和制裁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反映了我国保护工业产权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收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引进更多的外国先进技术,我国还颁布了《中外合资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外合作企业法》等,这些涉外经济法规,不但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条件,而且对作为投资条件的工业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并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我国扩大对外经济和技术交流,加快技术引进的步伐。(www.xing528.com)

三、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立法

为了克服工业产权的地域性局限,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各国政府通过谈判,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订立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其中《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保护领域最早的国际多边条约,也是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我国于1984年11月正式加入《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成为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标准。这些原则包括:

(一)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第2条和第3条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必须保证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平等享受该国国民能够获得的保护;对于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领土内设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亦应享受该成员国国民的同样待遇。《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不仅保证外国人在工业产权方面受到保护,而且确保他们不受任何歧视。凡是适用于成员国国民的一切法律均应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凡是成员国国民享受的一切待遇,其他成员国国民均能享受。

(二)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成员国的国民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就一项发明首先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1年,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如果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有效申请日,享受优先权。也就是说,首次申请日具有法律追溯效力,其他成员国必须承认该项申请在第一个国家中递交的日期,并把这一日期看作是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三)各国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

按照《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不同成员国对于同一项发明批准给予的专利权,是各自独立的。这就是讲,一个成员国对于一项发明被批准给予专利权后,其他成员国并无义务必须就该项发明的批准给予专利权;一个成员国对于一项发明拒绝、撤销或终止专利权,其他成员国不得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撤销或终止该项发明的专利权。另据《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如果一项商标未能在本国获得注册,并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如果一项商标注册在本国被撤销,则该注册商标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效力不受影响。《巴黎公约》确立的各国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充分尊重各成员国的法律和习惯,同时也是为了与国民待遇原则相统一。

(四)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如果专利人对专利发明自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则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成员国专利机构提出申请,有关成员国专利机构可根据申请,给予实施发明的强制许可;获得强制许可的,应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五)对驰名商标保护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国内法,对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以及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应拒绝或取消注册,并应禁止使用。

《巴黎公约》对世界各国开放,是对工业产权提供保护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作出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定,对于促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发展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有着重大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