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也就是说,不论是合同主体或者是合同内容,其中任何一项的变更,都是合同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债的转移,被归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前,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和合同客体的变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当事人都必须恪守信用。但是,合同成立后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当事人难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去履行,为了使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应从实际出发,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当事人不适当地利用合同变更来逃避合同义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需要对合同变更进行规范,当事人变更合同须符合规定条件。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原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而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原合同关系终止,变更后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当然也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否则,这种合同变更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原合同履行。
第四,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其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这种合同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将合同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转让将导致合同主体关系发生变化。根据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式。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概念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将自己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转让亦称为债权转让,转让合同权利的人称为让与人,接受合同权利的人称为受让人。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让与人与受让人,也就是合同权利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不涉及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方式有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合同权利人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了原权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成立。后者是指,合同权利人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原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变,第三人作为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成为共同债权人。合同权利转让通常并不影响债务人的权益,所以,合同权利的转让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无特别限制。
2.不得转让的情况(www.xing528.com)
为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转让的合同权利包括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权利中能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在销售合同中,作为债权人的卖方对作为债务人的买方要求给付货款的权利属于主权利,卖方对买方规定的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方面的权利属于从权利,这些从权利是从属于主权利的,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主权利和从权利是互相关联、密不可分的,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无从谈起,没有从权利,主权利将无法实现,所以,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受让人不能取得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例如,从权利属于债权人人身权的继承权、著作权等。
虽然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债权人必须将转让债权的事实及时地通知债务人。
3.合同权利转让中的抗辩权与抵销权
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务人在合同权利人转让债权时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是法律赋予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或否认对方提出的权利的权利,其目的在于阻止请求权发生效力,使行使抗辩权人拒绝向请求权人履行义务。在合同权利转让时,让与人对于转让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应承担责任,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因债务人对受让人行使抗辩权,从而使得受让人利益受到损害,受让人可以向让与人请求赔偿损失。
为保护债务人利益不受侵害,《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相同种类的债务时,各方当事人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清偿,使双方债务在相等数额内予以消灭。在市场交易中,抵销既可以确保当事人债权的实现,也可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二)合同义务的转移
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债务的转移或者债务的承担。合同义务转移有两种形态,即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与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三方达成协议,全部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在债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原合同关系,对于未转移的合同义务仍有履行义务,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了合同关系,这样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不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由于合同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它将直接影响到合同权利人债权的实现。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因为,债权人对于债务受让人的第三人的资信等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与信任,如果第三人缺乏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信用不佳,这样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没有保障,从而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包括主债务与从债务,债务的转移当然也包括了主债务与从债务同时转移。为此,《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转让由第三人承担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形式上看都是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法律性质上两者存在明显区别。在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并未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第三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并且未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这种代替履行债务应该是有效的。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在债务转让中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债权人达成了协议,第三人取得了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第三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当然,第三人也有权因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对抗债权人。
(三)合同的概括转让
合同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合同概括转让的结果是,原合同一方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合同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转让合同以谋取利益,属违法行为,受法律禁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转让合同获益,已成为一种经济行为,对于搞活经济、促进交易、提高效率都有积极作用。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首先要由第三人与让与人就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为维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转让合同权利与义务时,还必须要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这是合同概括转让生效的要件。
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同主体发生分立、合并时合同概括转让的问题,《合同法》第90条作如下规定:“对于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因合同主体变化而受到影响,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规则。但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会给合同概括转让产生影响,因此,《合同法》对当事人合并、分立所引起的合同概括转让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连带债权是指,所有债权人对于同一标的的给付,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全部履行债务,当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受领全部给付时,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即行消灭,当然,各债权人之间仍然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受领。连带债务是指,所有债务人对同一标的给付负有全部清偿债务的义务,当被请求的债务人因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债务时,被请求的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有请求偿还权利。由连带债权而产生的连带债务是一种连带责任,简单地说,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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