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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破产程序终结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济法, 破产程序终结

一、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破产终结的效力

(一)对破产企业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或企业资格归于消灭。

(二)对破产程序中特别机构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会议自动解散,管理人任务终结,由法院在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宣布撤销。

(三)对破产债权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破产责任

破产责任是指对违反《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对破产负有主要责任者进行的法律制裁。

(一)债务人的责任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规定。

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可以撤销或无效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www.xing528.com)

(二)管理人的责任

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都面临破产的风险。《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都能成为破产申请的主体,只是分别对应了不同的破产原因。法律规定了破产受理、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等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企业办理注销。破产法体现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法则。

本章思考题

1.简述破产的原因。

2.破产受理的效力如何?

3.管理人有何职责?

4.简述破产分配和清偿顺序。

5.如何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6.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①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②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③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④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⑤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⑥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题: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本章参考文献

1.安健、吴高盛:《企业破产法实用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2.王延川:《破产法理论和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李智、高战胜:《新编破产法案例教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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