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作出宣告破产的司法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和清偿顺序
(一)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概念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的种类
破产债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因合同解除而造成损害形成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并未受清偿的部分。
(二)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破产财产。(www.xing528.com)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2.破产财产的类别
破产财产的类别主要有以下几种: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财产的超出担保债务部分,亦作破产财产处理。
(三)分配和清偿程序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清偿程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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