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作为破产制度的补充,和解的基本目标是预防破产。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二、重整
债务人、债权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申请必须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或经法院批准后才能进入重整程序。
(一)重整期间(www.xing528.com)
重整期间也叫做重整保护期,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在保护期内,债权人、出资人、管理人的权利都受到限制,重整债务人的利益受到优先保护。《破产法》出于尽可能挽救债务人的考虑,没有明确规定重整期限,而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院。当重整没有预期的进展时,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企业破产。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终止重整程序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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