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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担保物权实现制度及现代意义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法上“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的例外,除留置制度外,还以优先权制度赋予在后债权人以特殊优先受偿权,原因大抵可分为两类:一是由于主体的特殊性,例如国库、未成年人或妇女;二是由于该债权的特殊性。罗马法上除了由于主体特殊而赋予优先权外,更为普遍的是由于该债权本身特性而突破“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罗马法担保物权实现制度及现代意义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任何规定,学界就是否应引入优先权制度,抵押、质押、留置是否已足够满足现实需要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罗马法上“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的例外,除留置制度外,还以优先权制度赋予在后债权人以特殊优先受偿权,原因大抵可分为两类:一是由于主体的特殊性,例如国库、未成年人或妇女;二是由于该债权的特殊性。[59]

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由于主体特殊性赋予在后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在先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情况一般是:为国库作为债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一般情况下这一担保为了公共利益,该抵押就被法律赋予优先于为私人利益而设立的抵押的效力,无论在先或在后发生;[60]另一类由于主体特殊性而给予优先权保护的是未成年人对以其财产所购买的物获得优先于其他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妇女对属于其嫁资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61]无论债权成立时间先后,优先权基于法律特殊规定,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法律考虑这些债权人由于其特殊地位和身份值得特殊保护,要么是因为公共利益迫使私人利益让位,要么是因为主体本身行为能力或法律地位较弱,所以应从法律层面设计特殊制度弥补其弱势地位之不足。

罗马法上除了由于主体特殊而赋予优先权外,更为普遍的是由于该债权本身特性而突破“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D.20.4.5.pr.[62]Ulpiano nel libro terzo delle dispute.Talora il creditore successivoèpreferito al precedente,come quando,ad esempio,ciòche il secondo creditore dette in prestito sia stato speso per la conservazione della cosa stessa,o come avviene se sia stata vincolata in pegno una nave ed io avròprestato del denaro per amarla e ripararla.

在片断D.20.4.5.pr.中,乌尔比安说,后一债权人相对于前一有优先权,当第二债权人为该担保物的保存而借贷给债务人,或者若一艘船用于抵押,而该在后债权人为船的装备和修理借贷了金钱,则该债权人享有优先权。(www.xing528.com)

D.20.4.6.pr.[63]Nel libro settantatreesimo all'editto.Infatti,il denaro di questi salvòla situazione di tutto in pegno.Il che qualcuno potràammettere,anche se fu concesso un prestito per il vitto della marina,senza i quali la nave non sarebbe potuta pervenire salva.

在片断D.20.4.6.pr.中,乌尔比安再一次明确,事实上,在后债权人借贷给债务人以拯救处于危险境况下的抵押物,这一债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为若没有在后债权人借贷,该作为抵押物的船不可能得救。那些为船员伙食提供借款的人也应享有优先权,也被看作是对该抵押物的拯救。

实际上,片断D.20.4.6.1.[64]和片断D.20.4.6.2.[65]中同样都承认:若一个人为使货物能得救或支付运输费用或支付妥善保管的费用,那么该在后债权优先于在先债权获得抵押之担保,虽然其发生时间在后。该债权特殊性在于,该债权的缔结是为拯救该抵押物或为该抵押物增值或为在先债权人得以实现该抵押权而借贷,否则该抵押物可能灭失或在先债权人无法实现其抵押权。赋予特殊在后债权以优先权,实质无害于在先债权,反而增加其获得清偿可能性。若不赋予在后债权人以优先权,作为经济理性人的考量,其不可能将其债权明显置于他人之后而去挽救他人利益,没有人愿意无私付出,若在后债权人没有给予借贷的动力,则很可能造成该抵押物更大损失,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66]

罗马法上对于“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的例外规定,主要考察该债权主体特殊性和该债权本身特殊性。[67]为了实现公平保护的基本价值,法律规定一些当事人的权利不可避免地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优先性。在法律制度中,所有制度产生的前提总是为了保护那些更加值得的保护主体的利益。罗马法上对“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的例外规定,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特殊债权的优先保护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结合我国经济、政治基础、法律环境等,一方面应尊重法律传统,另一方面应该结合现实需要进行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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